1989年第10期

1989年10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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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本报通讯员曾建平报道)清远建市以来,市人民政府把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一是及时主动、实事求是地向人大及常委会报告工作,除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大会报告全年工作外,平日是凡涉及政府全局工作重要问题时,都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交其审议。二是密切同人大的工作关系,以利于人大常委会随时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和帮助。凡是政府有重大决策,事前能主功征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的意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全体会议决定重要事项时,也请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政府召开全市性会议,或政府部门召开大型业务会议,也请人大常委会或其工作委员会负责同志参加。三是热情支持人大代表的视察、检查及调查活动,直接听取人民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四是完善各项行政措施,依法办事,逐步把政府工作纳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五是对人大常委会的一些具体实际问题给予支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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