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10期

1989年10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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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作出惩治腐败的新规定


  (本报通讯员刘昌胜报道)10月30日,阳江市委、市政府就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作出了新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已建私房或重新安排了公房,现仍占用公房的干部,一律限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前退出所占公房。

  二、继续追收原阳江县一些单位发给个人建(购)私房的补贴。

  三、现职干部在城镇建的单家独院的私房,凡在建的,必须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建。

  四、严肃查处撤县建市期间私分财物行为。

  五、切实解决特殊困难户的住房。

  六、认真做好新建公房和退出公房的分配工作。

  七、凡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以权谋房、以权谋地等行为者,必须如实向组织交代,不得搞串供、销毁证据,制造伪证等“小动作",违者,从严处理。

  八、在反贪污贿赂斗争中,凡按规定应缴纳、罚没、补交、追缴的款项,一律要如数迅速上交地方财政,任何单位不得截留,违者,作违反财经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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