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1期

1989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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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电力建设若干措施的决定

粤府〔1989〕1号

一九八九年一月六日


  按照我省电力发展规划设想,力争到二OOO年,平均每年投产发电装机容量一百万千瓦。在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五年的七年内,电力建设所需资金按现行价格匡算,共需二百一十亿元,平均每年需要投资约三十亿元。

  要实现以上规划,加快我省电力建设,必须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不断提髙电力工业自我发展的能力,走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资办电的路子。

  按照中央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结构的要求和我省电力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省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电力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具体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集资办电。按照谁办电谁受益的原则,继续实行集资办电与用电权挂钩的办法,以广泛筹集电力建设资金。鉴于电力建设周期长的实际情况,决定把付款后兑现用电指标的时间由二年调整为三年(本决定下达前已付款的仍按原合同执行),分电标准(每万元分配年供电量四万度,负荷五千瓦)不变。从一九八九年开始,有计划地把新建电厂中省掌握装机容量的相当部分,按投资比例安排给集资办电单位。

  二、积极发展合资办电。近年来我省已逐步试行合资办电,在建的云浮、阳山、梅县电厂和韶关电厂九号机组均由省、市、县合资建设,实行按投资比例分红分电,由董事会领导,电厂联合经营的体制。今后,沙角C电厂和台山、番禺、汕头、湛江等新建电厂,也实行合资办电。省将研究制定《合资办电条例》,以明确地方性、区域性的电力发展股份公司经营体制、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投资者的权益、责任,进一步完善合资办电体制,推动合资办电的发展。

  三、理顺电价,有步骤地向含利浮动电价过渡。从一九八九年起,用二至三年时间分步理顺电价,完成“双轨制”电价向含利浮动电价的过渡。在过渡期间,维持“双轨制''电价,继续征收电力建设费,逐步减少高价电与平价电的价差,使山区和原材料工业逐步提高用电承受能力。要妥善处理电价倒挂的遗留问题,近期内着手调整珠江三角洲电动排灌电价和对电力趸售县的建售电价,逐步取消个别工业产品的优惠电价。

  实行含利浮动电价,即在保证电力企业平衡经营费用支出(成本、发电供电环节税金和归还投资本息等)后,省电力企业按上年固定资产净值提取15%的资金。这部分资金打入电价,按规定由财政部门核定利润留成后,作为电力建设的基金。电价随影响电网成本的因素变化相应浮动。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可适当保留一定的行业电价差别。

  要加强用电管理,对超计划用电和超电耗限额用电实行罚款和采取限制用电措施;对以盈利为目的的非生产性用电实行高电价政策。

  四、对新增用电报装征收电源建设费。从一九八九年起,每千伏安报装容量征收电源建设费五百至一千元(包括原水电部规定现行征收的供电贴费),具体标准为:

  (一)行政机关、部队、能源、交通、邮电和公用事业设施(如医院、学校、幼儿园、自来水、电车、电视、广播等),每千伏安征收五百元。

  (二)一般用电户每千伏安征收七百五十元。

  (三)楼、堂、馆、所等国家限制发展的基建项目,每千伏安征收一千元。

  所征收的电源建设费,除供电贴费留给当地供电部门外,实行省和市八二分成,八成交省作为电力建设基金,二成留市用于电网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五、加强省电力建设资金的管理。由于省电力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多,数额大,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要有一个统筹安排。为此,省电力建设基金委员会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电力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和财务监督制度,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在电力承包期间,省电力局要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六、现正在实行的电力承包方案和粤府[1987]20号文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继续执行到一九九〇年底,一九九〇年后的承包方案另定。由于实行本决定而增加的建设资金,另行增加基建投入。

  为适应电力事业的发展,可将广东省电力工业总公司改为广东省电力集团股份公司。公司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发行电力股票,以筹集电力建设资金。

  本决定的具体实施措施,由省经委、物价局、电力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其中关于征收电源建设费实施办法,在一九八九年一月颁发执行;含利成本浮动电价的实施方案,在一九九〇年上半年以前报省政府审批;《合资办电条例》在一九八九年上半年报省政府颁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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