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军抚恤优待条例》做好拥军
优属和抚恤优待工作的通知
粤府〔1989〕5号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六日
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条例》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最为完整的军人抚恤优待行政法规。贯彻好《条例》,对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对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都有重要意义。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机关、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联系实际,深刻理解做好拥军优属和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军队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克服不愿承担征兵优抚任务的倾向。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应按《条例》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要结合形势教育,大力宣传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推动抚恤优待工作深入开展。
二、认真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各市、县政府应分别召开各县(区)、各乡镇(街道)和各直属机关、主要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议,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贯彻《条例》的具体措施,并形成文件下发至基层单位执行。各乡、镇和基层单位应结合实际制订拥军优属公约。各地应结合春节拥军优属活动,检查优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对革命残废军人优待规定的通知》(粤府[1988]122号)、《关于适当提高优抚救济对象生活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88]135号)的要求,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标准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要组织走访慰问烈属、伤残军人中的贫困户,帮助他们解决一些特殊困难。
三、为制订《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作准备。省人民政府拟于今年上半年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制订《实施办法》。请各市、县政府和省府直属有关单位结合我省实际就制订《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政策原则和具体规定等提出意见,并连同贯彻《条例》的情况写成书面材料,于三月中旬报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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