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
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
粤府〔1989〕13号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为了适应我省农业发展的需要,确保农业资金有一个稳定的来源,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八九年起,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发展基金的来源:(一)在预算外资金增加集中百分之十的比例中划出一个百分点;(二)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比上年增收的大部分;(三)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私营企业税收比上年增收的大部分;(四)耕地占用税收入和耕地垦复基金收入的全部;(五)农林特产税收的70%以上;(六)粮食企业议价经营利润的10%(专项上交作为粮食技术改进费);(七)从世界银行的综合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连同农业专项贷款,用于农业生产;其他政府间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也应尽量优先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和农用工业。
二、以上各项税费,除按规定上交中央和省财政部分外,其余由各市、县按现行财政体制统筹安排。乡镇企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私营企业税收比上年增加部分,以及农林特产税收,要按照大部分用于农业的原则,制定出农业发展基金占用的具体比例。同时,原来用于农业的各项正常支出不得减少,能增加的要尽量增加。各级在安排支出预算时,要注意解决农业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落实各项支农资金,使增加农业投入的政策落到实处。
三、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新增的支农资金和原用于农业的各项资金,均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于发展农业,增强农业后劲,保证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坚持按项目投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对经济效益明显和受益对象、范围明确的,要实行有偿使用。
省、市、县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小组,由分管农口的领导同志负责,计划、财政、农业、水电、乡镇企业等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日常工作由财政厅(局)和农委负责,不另增设机构。
四、农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等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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