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9〕5号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七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广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粤府[1988] 148号文件),对全省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已作了具体的部署和规定。但一些地方未认真执行,擅自提高住房分配标准,对超标准面积不实行加租加价,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为此,特重申如下:
一、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分配标准,对超标准面积部分,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粤府[1988]14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租住公房超标准面积部分未按成本房租或商品房租交付租金的,一律要从住房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按成本房租或商品房租支付。对已出售的原公有住房未按超住房分配标准面积加价的,一律要按规定补交购房款。在住房制度改革起步后,各单位购买新建超标准住房的,其超标准面积部分,必须按商品房价出售。
二、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要注意安排好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今后新建住宅的设计要符合住房分配标准,并逐步小型化。不得用公款建超标准住宅。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各级监察部门要配合做好这项工作,对群众举报的情况要及时调查;对违法乱纪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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