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第1期

1989年01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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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化肥、农药、农膜专营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府办〔1989〕8号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问题,省人民政府已经发了通知(粤府〔1988〕184号)。现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补充通知如下:

  为有利于扩大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对非统一分配的化肥、农药、农膜,除由供销社主营外,县人民政府还可以批准个别有经营条件的县级农业服务部门参与经营,但必须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参与经营的单位名单,要上报市工商、物价和供销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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