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89〕7号
为加强农药管理,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八日省府办公厅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意见发出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登记一律不得擅自生产、加工农药。农药生产厂或车间,必须持有化工部签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省石化厅核发的农药企业准产证,并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农药新产品,必须经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鉴定登记,未经鉴定登记的不得投产。加工、配制农药应持有县级以上石化部门核发的准许证。农药包装要注明品名、毒性程度、有效成份含量、批次、有效期、生产厂、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否则,不准出厂和销售。
二、农药的经营要按照粤府[1988]184号文件规定和补充规定执行。不符合省政府文件规定的,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一律不得经营。严禁销售未经鉴定登记的农药、假劣农药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农药,违者,除撤销其经营权外,对造成损失的,要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农业科技、植保、石化、工商、商检等部门,对农药的使用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要及时制止;对在蔬菜、水果、茶叶、药材等作物上施用高毒农药的,要严肃处理,各市、县人民政府在近期内要公布农药使用的各项规定。
四、省石化、农业、卫生、供销、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全面的检查,针对存在问题,修订农药管理的各项规定,并着手进行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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