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自筹基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审批权的若干规定
粤府[1988]130号
一九八八年八月六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国函[1988]25号)精神,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和既要放宽、搞活,又要在大的方面管住、管好的原则,对自筹基建和技术改造的计划管理,现作如下规定:
一、自筹基建和技术改造(全民和集体所有制)项目的审批权限(包括立项、计划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
(一)地方能源、交通、通讯和原材料工业项目(原材料工业目录由省计委制定后另行通知),凡资金能自行筹措,生产配套条件能自行平衡的,除大中型项目仍需报省计委审批外,其余按隶属关系由市计委或省主管厅局审批。
(二)各类学校(新设置大专院校建校规模先报省高教局核准)、医院、科研、文化和举办社会福利事业,投资规模不超过二千万元的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市计委或省主管厅局审批。
(三)除上述范围外的其他行业,地方和部门的审批权限是:
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及广州市以不超出省的审批权限为限。
佛山、江门、湛江及汕头市为一千五百万元以内。其他市和省厅局为一千万元以内。
(四)老企业在原有厂区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的,在自筹资金和外汇、生产配套条件落实的原则下,固定资产原值在五千万元以上的企业,决策权为一千万元以内;固定资产原值在二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的企业,决策权为五百万元以内;固定资产原值不足二千万元的企业,决策权为二百万元以内。
企业进行扩大再生产,必须在国家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按照行业中长期规划进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应由企业提出报主管部门审查(限额以上报省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企业自行审定。
企业自主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必须按管理系统汇总后抄报省计委,工交技改项目同时抄报省经委,以便统一列入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投资规模。
二、严格控制高档楼堂馆所建设
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把积累的资金集中用于生产性建设。今后一个时期内必须严格控制兴建宾馆、酒店、礼堂、游乐园及各类“中心”、“大楼”等非生产性建设。原则上不再批准广州等大中城市的中外合资或合作兴建宾馆、写字楼等项目。从今年起,凡建筑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或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楼堂馆所项目,必须报省计委批准。
三、相应放宽有关权限和简化审批手续
各单位在申报的项目建议书中,必须明确投资来源、建设和生产的基本条件;报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有资金筹措、原材料、电力、运输等证明材料。地方上报文件由省主管厅局审查后转报省计委,工交技改项目报省经委。
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可以合并为计划任务书一次审批。
四、加强计划指导和宏观管理
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计划宏观指导,加强信息交流,注重投资效益。各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按规定加强监督管理。
(一)省各部门和各市按审批权限审批项目,自筹基建资金要经过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审查,资金来源正当,符合财政规定才能安排并要专项存入建设银行。国内银行贷款必须纳入省的建设规模和信贷计划,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为了及时反馈信息以加强宏观指导和监督,各地方、部门、企业(包括广州市和经济特区)在权限内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必须抄报省计委、工交技改项目同时抄报省经委及省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单位如认为审批项目有不当的,应在文到十五天之内通知审批机关,并提出复审意见。否则,视同认可。
对于越权审批的项目,或施工没有按批准计划执行、增加投资超过百分之十的项目,应由原审批机关重新核定。如果设计总投资超过地方或部门审批权限,必须报省计委重新审批。否则,各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不予执行。
(三)自筹基建、技改总投资三千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二千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都必须先经过咨询评估然后审批。计划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要明确委托评估的咨询公司,同时要邀请贷款银行和设计单位参加评估,提供决策意见。
(四)各级计划部门要会同财政、银行根据中长期规划发展重点编制年度计划报省计委,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投资规模后下达执行。
上述项目审批权,执行中要纳入省核定投资规模内统筹安排;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要列入省年度计划。希望认真做好综合平衡,控制投资规模和引导资金投向,提高投资效益。
省人民政府和省各部门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文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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