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9期

1988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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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发展山区经济

的若干政策规定

粤府[1988]154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五日


几年来,我省坚持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加强了对山区工作的领导,山区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但同平原地区比较,山区经济发展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山区的经济管理体制,放宽政策,给山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推进山区资源全面开发。为此,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计划部门要从山区的实际出发,核定山区市、县自筹基建规模。山区市、县对自筹基建投资审批权,应同沿海市、县一致起来。通过横向联合引进资金的资源开发性项目,凡能源、原材料能自求平衡的,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给予优先照顾。

二、根据山区资源状况,有计划有重点地帮助山区县上一批基建、技改项目。要在最近两、三年内,帮助每个县上二、三个骨干项目(要优先安排资源开发项目),每年由省计委、经委会同金融、财政等有关部门,帮助做好规划、立项、布点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工作。凡属开发利用本地资源的生产性项目,如与沿海地区立项重复的,应优先安排给山区。

三、为了扶持山区发展小水电,适当提高电价。凡纳入省电网的小水电,收购价不分档次,丰水期每度提高到一角四分,枯水期每度提高到二角。趸售县收购本县小水电站的电价,按照省电网收购价计价,也可由县自行调整。电费收益归还电站,做到以电养电。

四、山区县的信贷规模,要逐步扩大。流动资金贷款,允许县各专业银行实行多存多贷、多收多贷。山区市发行企业债券的数额,由省人民银行大体上按当地国民收入3%的规模核定,由市人民银行委托各专业银行审批发行,用固定资产投资。

五、为鼓励外商到山区投资办企业,经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授权具备条件的山区市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核准登记工作。

六、支持山区县建立综合性地方外贸出口公司。没有设置外贸专业出口公司或综合性地方外贸出口公司的山区县,凡已具备经营出口条件,年出口收购值达到一千万元以上或创汇在二百万美元以上的,经批准可建立县一级综合性地方出口公司。山区林土特产、矿产的集中产区,可以建立市、县的产地进出口公司,在执行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也可以与省有关进出口公司实行联合经营。

七、有关部门在下达出口创汇计划时,要坚持产地原则,对山区出口的配额产品下达相应的配额指标。在进出口产品集中的山区,经省批准可以增设外贸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

八、对木材实行“一家管理,一家批发,多家经营”原则。经批准经营木材的企业应按照木材管理规定,在林业部门的管理下进行经营。

九、松香、桂油产品实行放开经营,但国家下达的松香上调任务,各地应积极完成。松香、桂油出口部分,主产区由当地进出口公司经营,并承担相应的出口收汇基数、上缴中央外汇额度基数和计划内出口人民币盈亏基数任务;其他地区由省土产进出口公司经营。

十、矿山企业要积极帮助附近乡、(镇)村发展乡村企业,在不影响资源保护和合理开采的情况下,划出边缘零星矿或尚可开采的残留矿给乡村企业开采;也可以与乡村联合开采。

省政府已对山区市、县作出的各种优惠政策和规定,继续有效,应保证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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