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9期

1988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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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医疗卫生

单位管理体制的请示的通知

粤府[1988]137


一九八八年八月八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医疗卫生单位管理体制的请示》,管理体制问题请示如下:

一、加强领导,为卫生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希望各级政府进一步重视发展卫生事业,切实加强对卫生部门的领导,把卫生事业的发展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各级计划、经济、科技、金融、税收、工商、物价、人事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发展卫生事业。

二、扩大医疗卫生单位的自主权。各级医疗卫生单位都要实行院长(含站、所、校长,下同)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院长有权提名副院长,任免中层的业务和行政干部,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干部职工实行聘任、解聘、辞退和奖罚,有权在政策和财政制度允许范围内,决定本单位的财政收支。院长离任前要经卫生主管部门审计后,才能办理离任手续。

三、逐步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医疗卫生单位可以与卫生主管部门签订定任务、定质量、定人员和经费包干合同。承包以后,由单位自行管理,自主经营,并根据国家财经制度和财务管理规定,自主支配财务收支和本单位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使用。

四、合理调整医疗卫生收费标准。除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外国人医疗收费标准仍由省统一管理外,建议将原由省统一管理的挂号费、床位费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医疗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各市。由市物价、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商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市可根据不同层次医疗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和医疗技术水平,允许在收费上拉开档次。特诊服务收入由医院统筹支配。允许医疗卫生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利用业余时间,到其他单位兼职,并获得适当的报酬。

五、卫生防疫、慢性病防治、妇幼保健、药品检验等单位,对各项卫生检验、监测、监督、咨询和专科门诊、健康检查、消毒杀虫等工作,实行有偿服务。

六、增强医疗卫生单位的自我发展能力。医疗卫生单位可以组织富余的人员举办为医疗卫生工作配套服务的小型工商企业,并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七、医疗卫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在国家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之外,可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自行聘任各级专业技术人员(限在本单位内部有效),所增加的工资从本单位收支节余中解决。

八、改革农村乡镇卫生院领导管理体制。目前全省乡镇一级政权都已建立,为了完善乡镇政府的职能,乡镇卫生院要实行卫生局与乡镇政府两级管理、以乡镇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试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九、加速为农村培养卫生技术人才。有条件的市级医院,可与卫校联合举办护士班或办护校。凡分配到省、市(不含县级市)医疗卫生单位的高中等医药院校毕业生,毕业后的头五年内,应轮流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一年,并以此作为技术职务晋升的一个先决条件。

十、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办医的方针。继续鼓励华侨、港澳同胞捐献或投资办卫生事业,以加快卫生事业的发展。要加强对个体开业行医的管理。

十一、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的科学管理,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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