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华侨农场领导体制改革的通知
粤府[1988]140号
为便于地方政府对华侨农场的领导,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省府就有关华侨农场领导体制改革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平沙、红旗、珠江、大旺、迳口、光明、杨村、潼湖、英红、英华、黄陂、消雪岭、清远、大槐、合成、海宴、岗美、奋勇、陆丰、普宁、大南山、蕉岭二十二个华侨农场,包括省华侨企业公司在光明、潼湖、大旺农场的外经项目和局农科所下放给所在市管理。财务关系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划转。按中央[1985]26号文件规定,从农场分离到城镇重新安置的归难侨,各地应予办理入户。农场的侨务工作由同级侨务部门归口管理,联合国难民署援助项目,继续由省难民办公室负责安排,当地侨务部门配合管理。
二、撤销广东省华侨农场管理局,恢复广东省华侨实业总公司,仍属省政府领导,行政上归口省农委管理。花县、沙河两个华侨农场,留给华侨实业总公司作为实业基地。华侨实业总公司及其所辖企业(农场)同下放地方管理的农场一样,继续享受国家对华侨农场(企业)免税及其他优惠政策,继续安排符合招工条件的归难侨及其子女就业。
三、华侨农场领导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重大变革。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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