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9期

1988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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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速发展外向型经济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8]143


为加速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省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运用优惠政策,加快沿海经济开放地区的发展。我省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包括珠江三角洲在内的沿海经济开放区,投资环境较好,是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战略重点地区。这些地区的各级政府,要用好这些优惠政策。沿海各市县要积极与山区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帮助山区开发自然资源,取长补短,共同发展。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山区县联合举办原料生产基地或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除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外,各地应按财政、税务管理权限,给予税收和其它方面的优惠。

二、放宽直接利用外资的审批权限。

(一)凡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投资方向,外汇收支与配套资金能自行平衡,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不需要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直接投资生产性项目,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审批:

1、外商投资比例占50%以上,产品出口占70%以上的,市和省直厅局的审批权限为三千万美元以下,县及县级市(区)为五百万美元以下。

2、外商投资比例不足50%,产品出口不足70%的,经济特区和广州市的审批权限为三千万美元以下,其余各市和省直厅局为一千五百万美元以下,县和县级市(区)为三百万美元以下。

3、外商独资企业,产品全部外销的,各市、县可自行审批;产品内销或部分内销的,不论投资额多少,均需报省或由省转报国务院审批(在特区的外商独资企业,产品不销往内地的,由特区自行审批)。

4、能源、交通、通讯、农业新品种开发及经省科技部门确认的高科技项目,总投资不超过一千五百万美元,在保证完成承包收汇基数的前提下,允许各市在立项和审批合同时一并批准综合补偿。

(二)科教文体卫类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凡外汇能自行平衡,投资总额五百万美元以下的,由市、县和省直厅局自行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属市、县审批的项目,委托各市经贸委核发;属省和省直厅局审批的项目,仍由省经贸委核发。

(四)各市、县(区)和省直厅局自行审批的外商独资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其可行性报告和章程、合同,应分别在批准之日起十天内报省计委、经贸委备案。

(五)凡国家和省限制发展的项目(由省政府审定公布),外汇在当地不能自行平衡、需要省实行综合补偿或替代进口的项目,涉及配额、许可证的项目,省港澳直通车项目和除本文件第二条第二点以外的其他非生产性项目,不论外商投资额大小,均需报省主管部门审批或由省转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

三、鼓励采用与外商合资合作方式,加快老企业技术改造。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可把现有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自有流动资金和已落实安排的技术改造资金(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作为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也可以采取国际租赁办法对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发展出口产品或替代进口产品。此外,还可以采取出租或承包形式,交由外商管理,其中由外商承担企业资产损益责任的,经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四、改进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的管理。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均可承接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

(二)除经贸部规定的十八种商品外,凡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的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外商不作价提供设备的,不论规模大小,均由各市、县(区)和省直厅局审批;外商作价提供设备的,由各市、县(区)和省直厅局按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审批。

(三)年收工缴费实绩一百万美元以上的对外加工装配企业,经项目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直接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年出口实绩一百万美元以上的补偿贸易项目,经批准可自营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及所需设备、零配件和原辅材料的进口。

(四)私营企业承接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应会同进出口公司与外商洽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所得留成外汇(留成比例另定),可用于进口生产设备、原材料,出国从事商务活动,或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调剂,但不得私自买卖。一些有条件的县和重点工业卫星镇可成立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承接加工装配业务。

五、改进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管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以及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由海关凭企业合同或出口合同验放,免领进口许可证,并按实际加工出口耗用量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产品,如海关实施进料登记验放的,免领出口许可证。

(三)省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料件、成套散件,由省或各市经贸部门审批,海关凭批准文件和合同,比照本条第一、二点规定办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省内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产品,因特殊原因必须转为内销的,按国务院国发[1988]22号文件规定办理。

(五)各生产出口产品企业,经批准可用外汇按国际市场价格购买外贸公司和国内生产企业准备出口的原材料和初级产品进行深加工,增值出口。

(六)在一些进出口业务集中的市、县,应报请增设海关机构或派驻海关工作人员。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品、次品、边角余料,经海关合理估价补税后可内销。

六、改进和加强商品进出口检验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和省内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企业生产的出口商品,凡不涉及安全、卫生,不标明中国制造,不使用中国商标的,可以不进行检验。要积极扩大普惠制签证,使更多的出口商品享受给惠国减免关税的优惠待遇。

七、加强对出口企业的信贷支持。

(一)对出口生产企业周转和开发项目所需的外汇、人民币贷款,各级银行要大力支持。

(二)各市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经各自的省级分行或管辖机构同意后,均可报请人民银行省分行、广东外汇管理分局批准,在国家下达的年度借款指标外,核定短期对外借款额度,在当地外汇管理分局的监督下,直接向外拆借,自主安排贷款,支持地方和企业发展出口商品生产。

(三)鼓励外向型企业自筹资金发展出口生产。经人民银行省分行批准,年创汇一百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可向社会发行股票。

(四)有选择地允许港澳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在广州市以及沿海各中等城市开设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范围内开展金融业务。

八、改进出口结汇和留成外汇核拨工作。

(一)实行自负盈亏的地方经贸企业和工贸、农贸、技贸企业,在确保完成上交中央基数外汇和省统筹外汇前提下,可由各市外汇管理分局按月预拨其出口净收汇中应得留成额度的80%,结算仍按省规定的外汇留成计拨办法执行。


(二)中国银行以外的其它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可以申请办理出口结汇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所在地(不得跨市、县)自行选择一家银行设立外汇帐户。各市县出口企业应在所在地选择一家银行办理出口收汇结算。

(三)在条件成熟时,省将逐步进行现汇分成试点。

九、进一步搞活外汇调剂工作。

(一)各市(不含县级市)可设立外汇调剂中心,负责调剂本辖区内各部门、企业的留成外汇和自有现汇。

(二)省、市外汇调剂中心要简化手续,方便客户,及时办理出口企业留成外汇的调剂工作,中国银行和其它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金融机构应积极参加调剂活动,活跃外汇市场,协助企业调剂。

(三)居民手持外币可以通过调剂中心按市场价格出售;经过申请批准,也可按政策规定从调剂中心购买少量外汇,具体办法由广东外汇管理分局制定颁布。

十、鼓励和支持创汇农业的发展。

(一)沿海市县要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改造传统农业,实行贸工农技一体化,扩大创汇农业的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山区市县要大力发展本地农林副业出口主导产品。

(二)要在保证粮食生产的前提下,根据国际市场需求,进一步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以出养进,实现“资源互换”,提高土地单位面积的经济收益。

(三)鼓励科技单位、外贸企业与农业生产部门联合,推广优良品种,发展“精细农业搞好农副产品后处理、深加工,提高出口档次。

(四)在一些出口农副产品的集中产区,要逐步建立自营出口公司,实行生产、加工、出口“一条龙”。其中,优稀农副产品(具体品种由省政府审定)的出口,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创汇全留。

(五)鼓励利用国际资金,发展农业生产的“补偿贸易”。各地政府要根据本地的资源、自然条件,制订农副产品出口生产规划,制订农业生产利用外资的优惠政策,大胆吸收外资。

十一、鼓励科研单位、科技人员与企业结合,开发出口创汇产品和技术。

(一)鼓励省内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国防科工单位以及科技人员创办生产先进技术产品和高科技产品的出口型企业。

(二)科技人员自愿到山区和乡镇企业工作,经本单位批准实行停薪留职(一般留职不超过三年,三年以上者应办理调动手续),可以保留城市户口。对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增加出口创汇有突出贡献的,可按一年内新增创汇的一定比例直接奖给外汇(在企业留成外汇中支付)。

(三)鼓励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入股经营,发展科研生产联合体,开发出口工业产品和农产品。对发展出口产品的科研生产联合体,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减免所得税的优惠。

(四)鼓励科研部门和外贸、工农业生产企业建立情报信息联合体,为跟踪解决技术难题,开发适应国际市场需要的新产品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情报信息服务。

十二、鼓励介绍外商投资和以知识产权入股经营。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来广东投资,除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外,可以安排其在大陆的亲属就业。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人士以提供科学技术、销售网络等与我方合作经营,发展出口生产的,可以根据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效果,给予一定比例的收益分配权。

十三、改进配额、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办法。除按国发[1988]12号文划定为统一经营及指定专业外贸公司经营的一、二类商品和实行被动配额的商品、输港澳地区的鲜活商品(塘鱼、蔬菜、岭南水果、年霄花果),需按有关规定报经贸部和省审批外,其它属省管的商品委托各市审批。省负责审批、分配的部分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试行招标的管理办法,根据各申请出口的企业的各项经济效益指标审批发放,以降低成本,提高出口效益。

十四、积极发展出口代理制和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凡年创汇在一百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在保证完成企业承担的收汇上缴任务前提下,可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自行经营本企业生产产品出口和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原辅料进口。

十五、试行出口风险基金的办法。对个别生产、经营受国际市场价格起落影响较大的大宗出口商品(主要是农副产品),由省统一按出口经营企业净收汇的人民币值提取1-5%的风险基金,用于生产经营企业因国际市场变化而出现困难时的临时性帮助,以稳定生产。

十六、鼓励企业开展对外经济交流。凡年创汇三百万美元以上的上述企业,均可向重点销售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地区、未建交国家、苏联和东欧国家)派出一至三人建立销售分支机构,驻外费用可参照当地实际需要制订适当标准,在销售成本中列支。

十七、加强对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领导。要认真清理有关规定,简化手续,减少审批层次,提高办事效率,逐步做到对外“一个口”,审批“一支笔”,服务“一条龙”。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干涉外商投资企业的内部事务,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管理、工资分配、人事任免、劳动用工等方面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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