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重申废钢铁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府办[1988]99号
废钢铁计划体制改革后的管理问题,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曾下发了管理条例和通知,但一些单位没有认真执行,严重影响我省钢铁生产任务的完成。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二日,省府办公厅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对废钢铁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回收工作仍由物资、供销社两系统的回收部门经营,回收渠道不变。钢铁厂等生产单位所需的废钢铁,由钢铁厂直接与各级金属回收、废旧物资回收部门自行订购解决。
二、废钢铁出省出口仍统一由省金属回收办公室审批,其他部门不得插手审批,各海关、铁路、公路、航运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未经批准私自调运者,按无证调运废钢铁处理。
三、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现有经营废钢铁单位(包括国营、集体和个体)进行清理整顿,加强管理,严厉查处废钢铁购销、调运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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