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决定在全省各级监察机关设立
违反政纪案件举报中心
(本报讯)为保持国家机关廉洁,一九八八年八月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人民检举制度,在全省县以上各级监察机关设立违反政纪案件举报中心。一、各举报中心受理举报范围,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贿赂、贪污、偷税、抗税、挪用公款、出卖国家秘密、失职、渎职等行为,并接受违反政纪人员的坦白交待。二、举报方式可采取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和当面举报。三、各举报中心应在各级监察机关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四、举报中心的工作原则,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为准绳,对举报者要负责到底,要求举报者署真实姓名,举报中心要为其保密。五、各级举报中心要加强同纪检、检察、审计等机关的联系和协作。六、各市、县监察局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提出设立举报中心的具体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粤府办[1988]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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