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9期

1988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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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决定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


(本报讯)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发给市、县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一、各市、县凡没有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可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88]11号文件)和《关于调整退休、退职工人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88]25号文件)的规定,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发给生活补贴。补贴的标准:离休干部每人每月二十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十元。经济困难的市、县可降低标准,但每人每月不低于五元,待经济好转时再增加。补贴的经费由原渠道解决,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是否发给生活补贴费问题,由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主管部门决定。三、本通知从一九八八年一月起执行。

(粤府办[1988]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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