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9期

1988年09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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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意见


(本报讯)一九八八年九月九日,省府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1988]38号文件,并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方针。除地方政府举办幼儿园外,主要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集体、个人等各方面力量举办或联合举办。二、制订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我省的重点是城市和经济发展较快、教育基础较好的农村地区。其余地区可先发展学龄前一年的教育和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有条件的地方也要积极发展农村幼儿园。三、多渠道筹集幼儿教育的经费。四、端正幼儿教育思想和改善办幼儿园条件。做到:幼儿园(班)无危房和无环境污染;有活动室、有课桌椅、有卫生设施、有玩具和图书、有教具和体育运动器械、有室外活动场所等。五、加强幼儿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幼儿教师由主办单位管理,并报当地教育部门备案。乡镇的幼儿教师由乡镇政府统一管理。教育部门办的幼儿园教师,享受同级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办的幼儿园教师工资福利,可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参照教育部门的幼儿园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办的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由主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六、加强领导,分工负责。

(粤府办[1988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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