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8期

1988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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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劳动局关于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

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1988]105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局《关于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局反映。


关于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劳动

工资计划管理体制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国函[1988]25号)的精神,对改革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今年起,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税利或上缴税利等经济效益指标(下称经济效益指标,各市县根据产业特点有权增加其它具体指标,一并挂钩考核)挂钩,分级管理,分层调控的办法。省负责核定各市(地级市,下同)和省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以及两者挂钩浮动的比例。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按上年统计年报数核定,剔除不合理因素,增加合理增资部分。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按上年实际达到数核定。受客观因素影响,经济效益变化大的,可以按前三年平均数核定。工资总额与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浮动比例的确定,要以各市、各部门的劳动生产率、人均税利、工资税利率的高低进行横向比较,一般是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增长1%,工资总额增长0.5—0.8%。各市、县和省企业主管部门要将省核定的基数和挂钩比例逐级分解,落实到企业,并在上级核定的基数和比例的范围内,结合企业实行不同承包经营形式,有权确定哪些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哪些企业暂不挂钩;有权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选择不同的挂钩形式;有权核定企业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以及两者挂钩的浮动比例。工资总额基数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浮动的比例由劳动部门核定,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由财政部门审定。

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分级管理、分层调控办法后,除各级按规定权限批准的新、扩建项目需增加的人员和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排的城镇复退军人、转业干部等所需增加的工资另列外,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加工资总额,减人不减或少减工资总额。新、扩建项目在筹建阶段按审批机关核定的编制人数单列工资,投产后其工资总额计入所属部门和市、县工资总额基数,并相应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按政策安置城镇复退军人、转业干部等人员当年增加的工资单列,下年计入工资总额基数。各市、县、部门要保证不突破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增长的比例,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不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如有突破或超过,必须在下年度予以相应扣减。

二、从今年起,企业的职工人数,按各市和省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国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进行控制。省对地方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再下达职工人数计划指标。各市、县、部门也不再下达企业招工指标,由企业在规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行决定招工或聘用人员。企业应根据每年的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和编制定员,认真做好新增职工人数计划,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有富余人员的企业一般不要再新招工人。从社会上招收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并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和省人民政府粤府[1986]134号文件规定办理招工、保险等手续。需从农村招工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现行规定执行。

三、各级劳动部门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会同财政、计划、统计、体改、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改革企业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的具体实施方案。整体劳动工资的综合管理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

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省劳动局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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