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出口结汇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粤府[1988]120号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九日
今年一至五月,全省外贸出口情况较好,但有些承包单位和市的出口收汇却比去年同期下降。主要原因是有些地方和单位对外贸三项承包基数理解片面,只注意完成上缴国家外汇额度基数,不注意完成出口收汇基数,致使省应收外汇严重流失。为确保完成出口收汇和上交国家、省的外汇额度任务,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享受特区外汇留成优惠政策的各类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包括各联营单位,部属、省属、市属驻特区和开发区的各类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在省内非特区和非开发区组织货源和就地报关出口;经批准的,其出口货款也要在供货地的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和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下同)结汇,不得在特区和开发区银行结汇。
二、省内非特区生产、供货企业委托特区和开发区内各类进出口公司代理出口的商品,特区和开发区的银行应将其出口收汇原币划回委托单位所在地银行结汇。各代理出口单位只收取手续费,不得参与外汇分成。
三、经批准可以经营或代理省内非特区进出口业务和在非特区口岸报关的特区各类进出口企业,凡组织或代理省内非特区货源在特区出口,必须经货源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在货源所在地的银行结汇。这些企业应把上半年经营省内非特区出口收汇、结汇情况,于今年八月十五日前如实向省计委、经贸委、外汇管理局作出书面汇报。对于逃避外汇管理,不按规定结汇的上述企业,省将收回其在省内非特区的进出口经营权或代理权和报关权。
四、省内各类进出口企业不得组织货源和自带配额、许可证到特区出口。对因转移货源逃避外汇管理而影响完成出口承包任务的,省将停止其进出口经营权。在确保完成承包任务的前提下,经省经贸委批准,可以通过特区、开发区企业出口一些高亏商品。
各市、各承包企业,通过特区、开发区出口和结汇情况,应于今年八月十五日前如实向省计委、经贸委、外汇管理局作出书面汇报。
五、省府办公厅《关于省属设在特区的企业外汇留成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86]438号)停止执行。
本通知于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由省经贸委督促落实,由企业上一级主管部门印发给各类进出口企业,传达到全体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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