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控制进口水果的通知
粤府[1988]124号
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一九八七年七月,省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进口水果的紧急通知》(明传电报682号)下发后,盲目进口水果的现象基本得到了控制。但今年以来仍有少数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大量进口水果转手倒卖,扰乱了市场,损害了国家利益。对此,必须严加纠正。特通知如下:
一、各市(含特区、开发区、开放城市)和各有关单位(包括免税公司、免税店)进口水果,以及来往港澳船舶、火车、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携带水米进口,必须报省对外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口。
二、省内各免税公司(免税店)经批准进口'的水果,只准供应入境旅客自用,每人限购二公斤,不得转卖。
三、经省政府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口水果的单位,应按指定的销售范围经营,不得擅自扩大;违者,取消其进口水果的经营权。
四、沙头角镇内的进口水果,只准在镇内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带出镇外。
五、加强市场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商贩不得经营进口水果的批发、零售业务。取缔广州市黄泥路、东莞太平策等地的批发销售进口水果市场。对违反规定擅自经营销售进口水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六、坚决打击走私进口水果。海关、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巡逻检查,省打私办要加强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发现走私进口水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省内各报刊、电台、电视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进行宣传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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