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对虾出口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8]110号
我省海岸线长,水的资源十分丰富。目前全省对虾养殖面积已达二十八万多亩,为了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出口创汇,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省府发出通知,摘要如下:
一、改革对虾出口经营管理体制,下放出口成交权,组建贸、工、农、技一体化的地方出口公司
(一)根据自负盈亏、放开经营和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同意对虾养殖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市、县组建对虾养殖出口基地公司。
(二)对虾养殖出口基地公司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公司实行养殖、加工、出口及科研一体化。
(三)集团总公司归口省经贸委领导和管理。
二、外汇留成和使用
(一)从今年起至一九九O年止,三年之内,出口创汇百分之百留给企业。
(二)各公司留成外汇,首先用于偿还债务,其次可用于其它费用。
(三)留成外汇可进入外汇调剂市场。
三、出口经营
(一)各公司每年应上报出口计划,由集团总公司汇总上报省计委和省经贸委,纳入全省出口计划。
(二)各公司可以直接成交出口,也可以由集团总公司联合成交或联合出口。但必须服从统一对外。
(三)鼓励对虾出口公司和我省驻美国、日本、西德等国家的贸易机构开展联合经营,各公司可在我省没有设立驻外贸易机构的国家或地区设立新的对虾经销网点,由省集团总公司统一组织协调。
(四)鼓励充分利用现有的冷冻设备开展来料加工业务,以虾为主,综合经营。
(五)各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出口商品目录,由省经贸委另行审定下达。
四、信贷、财税及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各公司所使用的粤海公司的资金,必须负责偿还,原则上按协议在三年内还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可延至五年内还清。
(二)公司生产和经营所需资金,各银行应予优先安排贷款。
(三)各公司出口及进口自用的亲虾、虾苗、饲料以及生产、加工和科研用的原材料、设备、仪器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
五、加强科技工作
(一)各级水产部门必须进一步搞好技术服务,负责提供优质种苗和先进养虾技术。
(二)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水产部门的科技人员到基地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报酬从优。
(三)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科研机构。
(四)各公司可聘请外省专家和国外专家进行指导,开展技术交流,也可派人到国外考察进修。
六、做好补偿贸易合同的移交工作
为发展养虾,省属有关公司与香港粤海集团(有限)公司、广南行同有关公司签订的补偿贸易合同,省有关公司一律移交给新成立的公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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