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8期

1988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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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劳动局关于搞活固定工

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1988]126


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同意省劳动局《关于搞活固定工制度的报吿》。搞活固定工制度的情况和扩大试点的意见摘要如下:

对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给予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退休养老费或退职生活费。对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可试行“厂内退休”办法,即由企业支付一定比例的标准工资,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待其到达规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改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支付退休金。对申请停薪留职、自谋职业的职工,企业应予支持。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的以及富余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兴办的集体企业,只要这些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确已具备开业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银行给予开户并按贷款政策和条件给予贷款扶持;税务部门按财政部[1987]财税字第083号文和省税务局[1987]粤税一字第184号文的规定,给予照顾。对富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也可比照上述办法给予优惠。

富余人员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基本工资照发,奖金改为奖学金的形式发放;经企业批准等待安置的,基本工资照发,奖金(按本企业人平奖金标准)只发一半;表现不好列为编外试用的,试用期间只发基本工资,不发奖金(上述三种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按规定不变)。对企业安排了适当工作但本人不服从分配的富余人员,第一次安排不服从分配的,从当月起只发基本工资,不发奖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第二次安排不服从分配的,从当月起改发基本工资的80%,其他福利待遇均予取消;第三次安排不服从分配的,企业可以辞退。

安置到其他国营企业的职工,其退休养老保险待遇按原规定不变。安排到县以上集体单位的职工,其工龄可连续计算。安排到其他城乡集体企业工作、自谋职业、从事集体经营或个体经营未继续参加劳动保险的职工,可保留其原有工龄,退休后由原企业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按原工龄和离开国营企业时的工资计发退休养老保险金。

同时还规定:

1、对技工学校毕业生,已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市、县要继续实行;其他未实行的市、县,从一九八八年新招学生开始,毕业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条件的市、县和企业,也可以从今年起对技校毕业生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按规定协商签订。其中,由国家或企业负担培训费用的毕业生,必须为所在企业服务五年以上方可流动,否则由本人交付全部培训费用。

2、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及来料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企业的职工全部实行劳动(聘用)合同制。

3、根据省政府粤府[1983]108号文精神,对从省外调入我省国营企业的固定职工,如属于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五日以后从社会上招收,并在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以后调入的,一律改为合同制工人,不再保留其原固定工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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