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发出完善行政和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报讯)为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省府发出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条例》。
二、省、市物价部门审核新增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时,应会同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三、各级物价局要会同财政、税务、审计和收费主管部门,根据《条例》规定的收费性质和收费原则,对现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各项收费款项的收支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并根据收费单位不同财务管理体制,明确收费款项的上缴留用办法和开支使用范围,严格管理监督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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