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8期

1988年08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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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重申对革命残废军人优待规定


(本报讯)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省人民政府重申各地必须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革命残废军人的各项优抚政策。

一、在国家机关、企事业(集体)单位工作的在职革命残废军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以残废或体力不强为由,将他们排斥在外,更不能因此而减扣他们的收入。革命残废军人因伤口复发,治疗期间的工资要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二、在乡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残废军人均享受公费医疗和免收挂号费,并列入公费医疗中报销。

三、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应予优先购票。凭《革命残废军人证》票价减收百分之五十。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个体运输户,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售革命残废军人的半价票。各公园、动物园、体育场、文化宮、博物馆、展览馆等场所,应准予革命残废军人免票入场。

四、各地政府原规定对革命残废军人增加供应的牌价肉、油、粮、糖及其他商品,应继续予以优待供应,并给予适当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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