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8期

1988年08月31日出版

首页 > 政务公开 > 省政府公报 > 1988年 > 第8期
【打印】 【字体:

省府办公厅转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我省无线电台站和进口无线电设备管理问题的意见


(本报讯)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我省无线电台站和进口无线电设备管理问题的意见》,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三日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一、凡设置使用各类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书面申请并填写无线电台站设置申报表,按审批权限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各类无线电台站呼号和频率,按设台审批权限分别指配。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和生产任务,应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计委、经委、电子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单位和生产厂家承担。

四、在广东境内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要领取《广东省无线电发射设备准销证》,并持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在国内购买无线电发射设备,要有《广东省无线电发射设备准购证》。

五、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整机和组装件)的技术审核,按规定办理。

手机阅读

打印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