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8期
1988年08月31日出版
省府办公厅确定水行政主管部门
(本报讯)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促进水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发展我省水利水电事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八日通知中确定,在全省机构改革实施之前,省、市、县水电厅、局为同级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水利行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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