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府办公厅发出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报讯)为加强我省地名管理,促进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六日,省府办公厅特通知如下:
一、抓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更改的地名,原则上应恢复原来的名称。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要确定统一名称和用字。
二、加强地名标准化和用字规范化管理。要有计划地设置城乡地名标志,逐步做到城市(镇)有街名路牌,农村有村标。
三、行政区划、台站港场、道路、桥梁、水库、矿山、大中型工厂、大型建筑物命名、更名,由民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承办,事先征求当地地名委员会的意见。自然地理实体、居民区、城市(镇)街道的命名、更名,由地名委员会管理。
地名委员会的日常业务由同级国土管理部门负责。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