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7期

1988年07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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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转省工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

工作改革意见的通知

粤府[1988]91

一九八八年六月三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工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改革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改革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使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为加速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现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改革意见:

一、调整放宽企业登记管理政策

(一)放宽企业经营范围。工业企业:凡国家和省政府的政策允许,与其生产经营能力相适应的,允许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产销结合。企业依据市场供求变化需要调整生产项目或转产、或需扩大经营范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对乡镇企业,特别是属开发当地自然资源和创汇型的企业,对其生产经营范围的核定,更要从宽掌握。商业企业:凡是国家和省政府已经放开、又无专项规定的商品,只要企业具备经营条件及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都允许经营,不受商品数量、种类和经营方式的限制。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根据市场需要,允许企业申请经营原核定经营范围以外的临时性或一次性的其它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发给临时营业执照。但要严格掌握,防止滥发。

(二)灵活掌握企业登记条件。对无主管部门的集体企业,只要符合开办条件,并有具备担保能力的企业法人担保,应予登记。对实行各种形式承包责任制的大中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如需实行分级分权管理、划小核算单位的,凡符合工商登记条件的应予发照,使其灵活地开展经营活动;允许大中型企业设立供销经理部;允许工商企业利用闲置设备和富余人员开办加工性的生产厂(场)、商店及其它服务设施,进行综合经营。

(三)继续支持横向经济联合和集团化生产体制的发展。对以大中型企业为骨干、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科研和生产单位联合为重点的企业群体和集团,对跨地区、跨行业、各种经济成份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体和互相参股的股份公司,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核登记发照,在法律上保障联合。

二、改善投资环境,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和“三来一补”业务的发展

(一)允许资产比较雄厚、信誉度比较高、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但必须严禁经商及搞运输业。为摸索经验,可先由省、市进行试点,逐步推广。同时,省工商局将与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允许私营企业承接“三来一补”业务。可由县、镇专门机构负责组织私营企业与外商洽谈、承接业务,由私营企业加工装配,并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防止走私行为。收入外汇按政策规定留成。

(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按照国际惯例管理外商投资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对当前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出现的承包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联营问题,在国家没有正式法规之前,可先在省内省工商局将组织调查,制定暂行管理办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登记、发照、法律咨询等方面提供方便,及时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增强外商投资的安全感。

(四)经国家工商局批准,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和省、市三级登记管理的体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办理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省属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企业和国家工商局委托省工商局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核准登记工作;已授权的市工商局负责办理市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省工商局委托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核准登记工作;未授权的市工商局应积极创造条件,报请国家工商局授权。在未授权前,报省工商局核准。过去交叉登记的,应按上述规定理顺。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承包商违法违章的处罚权限,按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8856号文件和省工商局粤工商〔198878号文件执行。

三、鼓励和扶持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发展

(一)放宽经营政策。除国务院和省政府明确规定不允许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经营的项目外,其它项目一律放开,允许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批零兼营。为了帮助山区脱贫致富,凡是从事开发山区自然资源的工业、手工业、采集业、开矿业、建材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个体户,可定期酌情减免个体管理费,其产品在集市销售的,一年内减免市场管理费。

(二)允许私人依法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条件的可给予法人资格,发给企业法人执照。

(三)允许具有丰富的商品知识的人员(包括企业离退休职工和社会闲散人员),从事除国家指令性计划以外的商品中介活动。凡从事商业经纪活动的人员,均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经营许可证,纳入管理,兴利抑弊,使经纪活动健康发展。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支持下,会同有关部门帮助个体户解决经营场地和资金等实际问题。重点是发展生产型、创汇型的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全省各地情况不同,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山区要重点发展开发资源的家庭手工业、加工业。沿海和珠江三角洲地区则要大力发展专业村和私营“三来一补”业务。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不定期地举办个体、私营企业产品展销会,以提高个体和私营企业的信誉,促进其改善经营管理,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

四、努力建设、培育、搞活市场,逐步完善市场体系

(一)加速建设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各地在大力发展综合性集贸市场的同时,应以城市为中心,在产区、交通要道和商品集散地建设一批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要突破传统的现货交易形式,大力发展期货贸易和定购定销;要以专业市场和批发市场为依托,组织行业横向联合,沟通和扩大产销途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城乡各类市场的建设,逐步在市场内设立购销、信贷、储运、通信、信息等服务项目,为购销双方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和服务条件,增强市场的功能。

(二)建设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单一的商品市场不可能很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因此,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在大中城市开辟生产资料市场,吸引省内外计划外的钢材、木材、水泥等生产资料进入市场,集中交易,加强管理。同时与有关部门协同开辟金融、劳务、技术、信息、建筑和房地产等生产要素市场,逐步参与管理,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重新组合。

(三)对出入我省市场的重要生产资料和农副产品,除国家和省政府有专项规定外,沿途一律不准擅自设卡检查、收费,不准以任何借口扣压。各市、县、各部门未经省政府批准,都无权规定限运、禁运产品。

(四)继续鼓励个体户、联合体和农民从事预购包销、联购联销、集中代销、长途贩运等经营活动。同时,要放手发展国营、集体、个体运输业,鼓励不同经济成份、不同地区间的运输联合,加快商品流通。在政策上,要把符合国家政策的贩运活动与套购倒卖、投机倒把、哄抬物价等违法活动区别开来,以维护合法的购销贩运,促进物资流通,活跃城乡经济。

五、放宽商品流通的限制,重点查处走私和投机倒把大案要案

(一)放宽进出省和省内商品流通的限制。凡国家和省政府已经放开的商品,进出省一律免检;对台胞入境探亲携带的经海关验放的各种免、征税物品不再检查,携带出境的物品由海关验放,本系统检查站、缉私队也不再检查;对已经批准完税的进口原材料、非成套组装件在我省经过加工并使用国内注册商标的商品,拟报请国家工商局转国务院批准,视为国产商品,允许在省外销售;对销往外省的二十四种以外的进口商品,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局的规定,不再检查备案证明。对我省(包括经济特区)经批准完税进口的各类商品,允许凭发货票在省内流通。对已经放开经营的商品,除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允许自由流通,不再采取行政措施加以限制。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集中力量查处走私和投机倒把大案要案。要把经济检查工作的重点放在查处国营、集体企业的投机倒把活动和利用“三来一补”渠道走私上。当前要特别注意查缉走私黄金、外币、珍贵文物、毒品和淫秽物品等,以维护国家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三)对全省检查站、缉私队的布局进行一次调整。粤东沿海和邻近港澳地区反走私任务比较重,将保留现有缉私队伍。其它地区检查站(队)设置过密的,要合并或撤掉,新成立的市原辖区无检查站(队)的暂不增设。全省调整工作将在上半年完成。

六、改进商标广告管理工作

当前商标管理的重点是:及时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打击制售假冒商品的违法行为;支持和协助消费者委员会开展工作,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社会监督,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鼓励现有的广告经营单位扩大经营;同时扶持个体户经营广告业务,把竞争机制引入广告业,有计划地加强与港澳和国际广告组织的联系,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广告制作技术,提高我省广告制作水平,进行超前广告宣传,帮助我省名优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充分发挥广告宣传对传递信息、促进交流、扩大对外贸易和指导消费的作用。

七、适应改革形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成为一切经济活动的桥梁和纽带。增强生产者与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依法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各地要积极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条件的工商所应设立咨询服务处,为当事人提供企业资信情况,进行合同鉴证;要努力防止诈骗,减少企业的损失。咨询服务处经与当地银行协商,可为当事人提供中间帐号、代收代转预付款和定金。

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工商所可开设经济合同仲裁庭,对经济合同纠纷案进行就地仲裁,方便当事人诉讼,以扩大仲裁工作面。各市、县可先搞试点,取得经验,然后逐步铺开。要加强对新型合同的管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多种新的经济体制并存、各种经济形式同步发展、各种经济活动相互竞争的新格局,联营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等新型合同也随之出现。要及时研究改革中出现的这些新型合同的特征、现状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管理监督,保证新的经济机制正常运行。

八、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体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综合性的经济行政执法部门,担负着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的繁重任务。为此,凡在领导体制、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等方面,与其担负的职能和任务不相适应的,要迅速纠正。根据国办发[1988]21号文件精神,我省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必须是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单位。为此,各省辖市的区工商局,要改为设工商分局,人、财、物和业务工作统由市工商局直接领导;乡(镇)工商行政管理所,属县工商局派出单位,人、财、物和业务工作等统由县工商局直接领导,不得将其下放给乡(镇)政府。这样,有利于在一个市区、一个县内,由市、县工商局统一领导,集中使用力量,减少矛盾;有利于统一正确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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