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按自筹投资一定比例购买
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
粤府[1988]97号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按自筹投资一定比例购买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国发[1988]2号)已原文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列入省和广州市、经济特区计划的项目,以及市、县和省直单位在省下达计划指标内,按权限审批的项目,为计划内项目,其中属认购债券范围的,按自筹投资额的15%认购;各市、县和省直单位超过省下达计划指标而又未经省计委批准的项目,为计划外项目,其投资额超过计划指标部分按30%认购。省、市、县在权限内审批并纳入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中新建、扩建工程,按自筹投资额的15%认购,其余属免购债券范围。
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用自有资金安排的项目,经各级计委、经委在权限内审批的,为计划内项目。其中属认购债券范围的,按自筹投资额的15%认购。未经审批的项目,按计划外投资认购。
二、省财政预算内投资和省财政专项安排的投资,其中有二亿一千三百万元作为国家预算内投资计划指标,不需认购债券;其余为地方财政自筹投资,按其投资方向,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号文件规定免购债券。
各市县地方财政自筹投资安排的项目,属于认购债券范围的,按投资额的15%认购。
三、各专业银行和经办银行要督促认购单位先把应认购债券的数额认购下来,并按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今年四月二十八日明码电报《关于一九八八年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临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办理有关手续,待国家债券资金管理正式办法下达后,按正式办法执行。
四、各地方、各单位凡有属认购债券范围的自筹投资项目,必须如实按规定认购债券,否则,银行有权对其项目暂停拨款。请各经办银行将落实的认购债券数额上报省分行,由省分行汇总上报各专业银行总行,省计委、省人民银行。
五、各级计委要密切配合有关专业银行做好这项工作,整工作。今后,地方财政自筹投资应重点安排能源、教育、商品生产基地建设、老企业的更新改造和其他属免购债券范围的项目,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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