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团组
和人员审批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8]98号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为适应我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10号《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中发[1987]21号《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6]3号《关于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通知》和国务院国发[1988]22号文件有关简化商务人员出境手续的规定精神,对我省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的审批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审批权限
(一)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和汕头经济特区(含所辖区、县)除继续按照省人民政府粤府[1986]96号文件规定的审批范围进行审批外,本市(特区)所属的经济、科技、文教、卫生、社会科学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不含留学生、研究生、进修生、访问学者)出国赴港澳参加学术会、研讨会、讲学、技术交流等,亦由市人民政府和特区管理委员会审批。其中派往港澳地区的,审批机关需征得新华社香港分社(通过省委八办)同意后方可审批。
(二)佛山、江门、茂名、韶关、肇庆、惠州、汕尾、河源、梅州、清远、阳江、东莞、中山市人民政府可以审批本市(包括所辖区、县)如下出国赴港澳事项:
1、洽谈签订利用外资项目的协议、合同;
2、为履行合同而必须进行的设计联络,设备和材料的订购、监造、催交、验收,接受技术、业务培训;
3、进行商品订购、推销和售后服务;
4、处理贸易往来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事项;
5、处理和开展旅游业务。
上述出访事项,市人民政府只限于审批所属企业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市委正副书记、常委,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市政府正副市长(特区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市政协正副主席,市纪委正副书记,以及曾经担任过上述职务现已离退休的干部率领或参加的上述团组,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市和省直单位派出的单位公派研究生、进修生、访问学者(含自费纳入公派范围的专业技术骨干人员)由省科技干部局审批。具体报批办法,由省科技干部局制定下达。
自费留学生仍由省公安厅审批。
(四)根据友好省州、友好城市协议和政府间协议派出的考察人员和初级技术进修人员,由省外事办公室审批。
(五)国务院部、委、办、局以及部管总公司组团,我省有关人员参加的,可由派人单位持组团单位的原批件或通知(复印件不办)直接办理政审和护照签证手续,不必再报省的有出国审批权的机关加批。但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参加,或组团人员以我省人员为主的,应按审批权限报请加批。
(六)省直机关及其在广州市的直属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托我省审批的部属单位)组团出访,一律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为了减少报批环节,改为由省的部、委、办、厅、局以及厅局级的总公司归口审核,审核后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再经战线审核转报(省直外经外贸系统的公司、企业需报省经贸委审核)。
(七)各市所属单位组团,要求省直机关及其在广州市的直属单位派人参加的,由组团单位所在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具函向省的厅局级机关提出建议,省的厅局级机关同意的,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同意的,可直接复函。
省属驻各地的企事业单位(在广州市的除外)组团出访,或者派人参加当地组团出访,在征得省的主管机关同意后,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八)下列出国赴港澳事项,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因其中一部分要转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派往国外或港澳地区工作的常驻人员;
2、多次往返港澳地区的护照签证;
3、前往港澳地区调查取证、处理案件;
4、派出劳务人员(广州市可自行审批);
5、派出文化、艺术、体育团、队和人员;
6、在国外或港澳地区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贸易洽谈会、展销会以及类似性质的推销会;
7、同港英、澳葡当局官方往来;
8、友好省州、友好城市之间往来;
9、除各市审批权限以外的出访事项和必须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重要出访事项。
二、应该注意掌握的原则
对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的审核和审批,必须有宽有严。对外经、外贸、工贸(农贸、技贸)、金融、信托、国际租赁以及生产企业的商务人员出访,应适当放宽;对党政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出访,应从严控制。对私事出访一律不得公派。具体按如下情况掌握:
(一)生产企业和贸易单位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如洽谈引进资金、技术,考察、验收设备,采购原材料或商品,推销出口产品,参加技术交流和技术、业务培训,应由企业组团,由企业的有关人员出访。其中比较大型的项目洽谈、引进和重要的参展活动,可适当增派主管领导机关的直接有关人员参加,以便协助决策。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般不要参加此类团组出访。
(二)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举办的综合性大型对外展销会、洽谈会,可按批准的人数,组成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主管部门负责人、公司企业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参加的团组出访,以便现场决策,取得更好的效果。但要防止利用这种机会,安插无关人员参加。
(三)因统战和侨务工作需要出访的,派出的人选要合适,要真正是做这方面工作、懂得政策的人。凡是亲友邀请,实为探亲访友的,不予公派。
海外同乡会、同学会、联谊会的周年活动,除个别特殊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一般都不要派人专程前往参加。
(四)科技、文教、学术和其他部门的专家、学者、教授外出讲学和学术交流,必须任务明确具体,人员精干内行,按照原来已经批准过的计划或协议,或者虽无计划或协议,但有国际组织或国外对口学术机构邀请,经过批准,可以派出。无计划、无协议、亲友个人邀请的,不予派出。
(五)文化、艺术、体育交流,属于国家或省安排的任务,又是直接参展、参演、参赛人员,可以派出。属于自行联系,要求对方邀请出国展出、表演、比赛的,不予派出。
(六)各级党政机关(主要是指县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出访,要从严控制。县以上党政机关的同级领导干部,不要两人以上同时参加一个团组。领导干部出访,出访任务必须符合自己的身份,不要降格以求。为了保证出访后续工作的连续性,凡已脱离现职或即将脱离现职的各级领导干部,除确因工作需要者外,一般不要安排出访。
三、报批办法和纪律
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85号、粤府[1986]96号、粤府办[1987]66号文件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必须继续贯彻执行。现重申:
(一)申报手续要完备。申报出访,必须同时提供四项文件:1、文字报告,阐明出访任务,出访人参加出访的理由,费用来源(附有关函件),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2、填写《出访报批表》一式四份;3、邀请信,去港澳的附原件,去外国的附复印件及中文译件;4、与出访任务有关的项目批件、合同(协议)副本。属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地方由市人民政府主报,省直单位由委、办、厅、局主报,大专院校由院校主报(由省高教局审核)。属于各市审批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主报单位。审批机关在《出访报批表》加具审批意见后,退回主报单位,由主报单位将批件复印,分送主管机关和外汇管理、政审、安全等部门,赴港澳的还要分送省委八办、粤海或南粤公司,并持原批件办理政审、护照签立、兑换外币等手续。
(二)审核、审批工作要严密。审核、审批出访,必须坚持“一支笔”审核和审批。各市人民政府应指定一个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或外办)负责经办,指定一、二位部门的负责人(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或外办主任)负责审核,指定市政府一、二位负责人(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副市长)负责审批。经办部门的名称和审核、审批负责人的名单,应于今年七月上旬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直机关(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托我省审批的部属单位)和大专院校,也应指定一、二位负责人主管出访审核工作。审核、审批出访要严肃认真,坚持原则,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对每批出访团组是否需要派出,人选、时间、前往国家是否适当,都要进行认真审核。出访时间应以抓紧完成出访任务为原则,不宜过长。所去的国家和地区尽可能减少,严禁绕道旅行。
(三)申报和审批手续要提前办理。由于出国和赴香港地区,我方要提交护照给对方签证,签证时间取决于对方(短的半个月,一般一个月,长的两个月以上)。因此,申报和审批出访,必须预留足够的签证时间。出访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性的出访必须提前三十天,非经济性出访必须提前四十五天将申请报告送达审批机关。去两个以上国家和地区的,每个国家和地区还要增加提前二十天。没有预留时间,临时申报要求马上出访的,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审批机关要抓紧审核、审批工作,减少环节,每份申请报告争取在三、五、七天内审理完毕。
(四)审批去美国、加拿大、日本、联邦德国、英国、法国、瑞士、意大利、泰国、新加坡以及苏联、朝鲜、蒙古、古巴、东欧各国的团组和人员,由受权的省辖市一级人民政府和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办发[1986]3号文件的规定,在团组出国前一个月通知我驻上述国家使馆并抄告外交部和省、市外事办公室。通知内容为:派出单位、团组名称、人数、出国任务、派出时间、在国外期限、接待单位。遇有紧急情况或临时决定派出的团组,应在对外正式确认之前通知我有关驻外使馆并抄告外交部和省外事办公室。发出通知二十天后,仍未收到我驻外使馆答复方可成行。如发现未经通知而自行去上述国家的,将追究有关审批机关的责任。
各市向驻外使馆办理有关通知出国团组事宜时,要根据内容确定联系方式(明电、电传或密电),切实注意保密规定。
(五)各市人民政府和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在审批向未建交国家(新加坡除外)派出团组和人员时,必须报外交部审批。派往阿曼的团组和人员,需事先征得我驻阿曼使馆同意,然后有关团组和人员方可成行。
(六)要教育干部和出访人员严格执行如下纪律:
1、不得授意外国机构、外国人、外商指名邀请出访。不要有请必去。必须按出访任务由组织选派出访人员,个人不得争相出访。
2、申请出访,必须如实申报出访任务,出访人员的年龄、职务、职称和出访时间、地点,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办理出访手续,才能与邀方联系出访事宜。未批准前,不得告知出访人,不得由出访人到审批机关催办审批事宜。
3、出访前,必须在国内办妥出访国家和地区的签证手续,不准到了国外才办理到他国的签证。
4、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出访,不得随意延长在外逗留时间,如遇特殊情况,三天以内要经我驻外机构批准,四天以上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5、要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携带秘密文件、出国批件、以及国家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出国,不得在国外的公共场所谈论国家机密和内部问题。
6、要掌握国家的国别政策,不得与规定不准接触的国家的有关人员接触。
7、不得向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讨钱索物,不准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8、注意保管好护照,严防丢失。
四、其他事项
(一)为了使各市能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出访审批工作,我省从一九八五年下半年起实行的下达出访人员控制指标的办法,从现在起予以取消。
(二)省人民政府过去发出的有关出国审批的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者,均以本通知为准。
(三)此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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