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消除隐患严防恶性事故发生
保护师生安全的通知
粤府办[1988]68号
一九八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在修缮和改造学校危房,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目前危害师生人身安全、干扰学校教学正常秩序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为了消除隐患,严防恶性事故发生,保护师生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必须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普通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关于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把修缮和改造学校危房(特别是中小学危房),保障师生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的责任,按分级办学的原则,落实到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
二、从现在起,凡新建校舍,必须经持证单位设计、施工,按照基建程序办事,严格验收后才能使用。
三、各级公安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学校的治安保卫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侵占学校的土地、校舍、运动场以及其他设施等侵犯学校权益、影响教学秩序的活动。
五、为了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在校园内或校门口设摊摆卖,不准污染学校环境或在学校附近制造噪音。
六、要重视和加强学校的卫生保健工作。
七、学校组织学生的集会、外出旅游、野炊、游泳等活动,必须做到安全第一,精心组织,决不能掉以轻心。
八、所有学校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检查制度。
九、凡属师生非正常伤亡的事故,各级教育部门要及时如实将案情、伤亡人数和善后处理结果,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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