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6期

1988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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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印发广东省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

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粤府[1988]48

一九八八年四月七日


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发[1988]12号),一并贯彻执行。

外贸体制改革是一项综合工程。为了加强领导,保证改革成功,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广东省外贸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于飞同志任组长,省经贸委主任、省计委主任、省财政厅厅长任副组长,省经委、省税务局、广东海关分署、广东商检局、广东外汇管理局、省人民银行、中行广州分行等有关单位一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督促检查外贸承包工作,定期听取承包任务完成情况汇报,研究承包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决定全省三项基数综合平衡的重大措施。海关、银行、商检、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要制订支持外贸完成承包任务的措施,积极支持外贸企业承包经营,要方便进出,缩短结汇时间,尽可能及时提供信贷资金。严禁乱摊派、乱收费,拖延结汇时间,加重企业负担。各市、县要加强对外贸体制改革的领导,只准成功,不准失败。各地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合实际的组织措施,确保承包任务的完成。各类外贸企业要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通过改革求速度,出效益。要按照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的指导思想,抓住当前国际经济结构调整的机遇,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改造老企业,开发新产品,建设和形成出口生产体系;以商品为龙头,加快设立海外推销网点,灵活运用各种贸易方式,扩大我产品销售,提高我产品在远洋市场的销售比重。对于超额完成出口收汇和上缴国家外汇额度任务而补贴指标没有突破的企业,其经理及其他有功人员,将给予重奖。对没有完成缴汇任务,并造成经营亏损的企业经理,如不是由于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造成的,要予以处理。为进一步提高外贸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可以试行出口增盈减亏额与工资挂钩的作法。请各市、各类外贸企业努力探索,创造经验。


广东省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方案


为加快我省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外贸体制改革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方案:

一、承包方式。

以现有外贸进出口分、支公司作为承包主体,并支持出口生产企业承包,推行代理制。实行“条条承包,包到企业,条块保证”的做法。即:出口收汇基数、上缴国家外汇额度基数、出口收汇基数内人民币补贴基数等三项承包基数作为指令性计划,大部分包给省专业外贸公司,再由省公司把任务分解包到市、县专业外贸支公司,其余包给省工(农)贸公司、外经贸公司和各市、县有出口权的公司(企业)。由发包单位发出承包任务通知书,把任务全部落实到省、市、县各类外贸公司和有出口权的企业(工厂)。省各类外贸企业分解到各市、县外贸企业的三项指标,加上各市及所属县自营出口企业的指标的汇总数,就是各市承担的指令性计划,由条条与块块共同保证任务的完成。

二、外汇留成和补贴政策。

(一)外汇留成。各市、各承包单位计划内出口收汇留成:轻工、工艺、服装试点行业出口收汇,上缴国家30%,地方政府和生产企业留成25%,出口企业留成45%;非试点行业和机电产品出口收汇,仍按一九八七年分成办法执行。上述外汇具体分成比例见附表(三来一补外汇分成办法按粤府[1988]26号文规定执行)。各市、各承包单位超过出口收汇基数增收的外汇,实行倒二八分成,即上缴国家20%,出口企业留成80%,机电产品(含轻工、工艺行业的机电产品)实行全额留成,盈亏及出口奖励金由各市、各承包单位自负。

全省各级有出口权的工(农)贸公司、外经贸公司、企业(工厂),都要承担出口创汇和上缴国家外汇额度任务,出口收汇实行倒二八分成,即20%上缴国家,80%留给出口企业,自负盈亏。

为了确保省重点建设项目和进口重要物资的用汇需要,对全省超计划倒二八分成外汇和地方外贸公司(含工、农贸公司、外经贸公司和各市、县出口企业)出口倒二八分成的外汇,省有偿统筹30%(出口企业留成50%)。

(二)补贴政策。国家给的人民币补贴用于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出口收汇基数和上缴国家外汇基数。省内留成的外汇,一律实行有偿使用,谁用汇,谁补贴。暂定为每美元额度由用汇(留成)单位向省缴交人民币一元八角,待省核定外贸部门的出口成本后,如果有多再行退还。各市的补贴款统一缴交到省计委出口补贴款专户。由省计委按补贴标准逐月划拨给省经贸委。外贸部门的出口成本一经核定,不得突破,超亏不补,减亏全留。对省统筹的超计划倒二八分成外汇和地方外贸公司出口倒二八分成外汇,每美元额度由省补给出口企业一元八角人民币。

省内留成外汇计拨和相应补贴款收缴的具体办法,由省计委会同省经贸委、外汇管理局共同制定、下达。

由于省内留成外汇实行先收缴补贴款后拨汇的办法,资金占用相应增加,因此,各级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尽量给予优先安排贷款资金。

三、计划管理和安排。

为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出口实收外汇和上缴国家外汇额度基数,省下达给出口企业的承包指标均为指令性计划,必须确保完成。为便于省进行宏观指导,各市和省各类外贸企业要编制年度进出口计划和外汇收支平衡计划。出口计划报省经贸委审核汇总,提交省计委综合平衡;进口计划和外汇收支平衡计划报省计委审核和综合平衡,均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市和省各类外贸公司完成出口实收外汇和上缴国家外汇额度基数之后,均可以超计划出口(外汇按规定倒二八分成),按季同步进行结算,年终总结算。如年终决算经营承包单位没有完成出口实收外汇和上缴国家外汇额度任务,则从有关市、有关外贸企业本年度或下年度留成外汇中扣缴。

四、设立财务公司。

为搞好外汇、人民币资金的综合运筹调节,由省经贸委负责筹建财务公司,负责外贸体制改革财务的综合平衡,掌握国家给予我省外贸承包的全部补贴款和扶持措施。其职能:(一)融资;(二)当国家补贴款未能及时拨付时,先行垫拨;(三)提供现汇额度供企业周转使用;(四)扶持出口生产体系项目。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研究提出,按成立金融机构的规定办理。

五、关于外汇调剂问题。

各省辖市可有计划地设立外汇调剂中心,广州、汕头、湛江、佛山、江门、中山、东莞等外汇较多的市应抓紧设立。在国家宏观政策和中央、地方进口用汇计划的指导下,省计委、省外汇管理局和各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好本地区留成外汇的调剂投向的引导。外汇调剂中心作为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除按规定收取必要的手续费外,本身不得进行外汇交易。调剂外汇的价格根据外汇供求状况实行浮动,必要时执行国家规定最高限价。调剂外汇的具体交割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加强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

(一)切实加强外汇管理和对驻外机构、企业的管理,加强对出口商品的收汇监督,防止只出口不收汇、不上缴、不作贡献的状况。同时,应健全境外企业财务制度,堵塞非法截留外汇留在境外的漏洞。

(二)加强物价管理。凡国家和省有最高限价规定的商品,一律要按国家和省的规定价格进行收购,不得抬价抢购。要减少中间环节,实行产销直接见面,防止中间环节层层占利,侵占生产者利益,损害国家利益。

(三)加强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出口许可证、配额必须按计划发放,首先保计划内出口,然后再考虑计划外出口,没有承担上缴国家外汇额度基数任务的企业,不发给许可证。在发放许可证时,对购、销价格要进行审查,制止抬价抢购,削价竞销。

(四)加强对各类进出口企业的管理。今后除有自营出口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外,不再批准属于进出口权转移和增加经营层次性质的公司。

(五)特区外贸企业主要立足于出口特区生产的产品,特区企业到省内非特区收购出口产品,又没有在特区加工增值而直接出口的,要与非特区外贸企业一视同仁地承担上缴国家外汇额度基数任务,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六)建立出口实收外汇、上缴国家外汇额度、出口补贴三项基数旬电报统计制度。省各类外贸企业、各市经贸委要按规定上报。具体实施,由省经贸委、省计委、中行广州分行、广东外汇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

编者注:外汇具体分成比例附表已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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