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6期

1988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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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

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8]57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九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87]107号)文件已原文翻印给你们,现根据我省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改编单位的现有人员,在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部分编外单位的现役军人就地安置的请示的通知》、(国发[1985]130号文件)之前调进的,可列入改编范围,以后进入改编单位的现役军人,应作退伍或转业处理。

二、根据我省对城乡复退军人接收安置的有关规定,军队改编单位中的义务兵改为职工的,属于农村入伍的应实行劳动合同制;从城镇入伍的和从农村入伍的志愿兵以及在部队荣立过二等功以上的义务兵,仍按国家固定工待遇。

三、军队改编单位的现役军人改为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在编职工改为非编职工的手续,由所在市、县劳动部门和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办理;公安、粮食部门凭劳动部门和退伍军人安置部门的证明办理落户和粮食供应手续。驻广州市部队现役军人就地改为职工并在广州市区落户的,仍按原规定由省劳动局和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审批,入户指标专项单列。

四、军队改编单位所需的劳动指标及其他有关事项,由广州军区司令部会同省劳动局、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另行通知。

五、军队改编外单位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必须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规定的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需要地方解决住房的离、退休干部,必须先纳入国家建房计划,待住房建好后再办理交接手续。

六、根据民政部《关于暂缓接收军队退休、退职职工的通知》(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四日电报),我省已从一九八七年八月起停止接收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因此,军队改编外单位如有无军籍的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安置的,暂不办理接收安置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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