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6期

1988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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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香蕉出口若干政策的通知

粤府[1988]78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日


为促进我省香蕉生产和出口,现对香蕉出口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现行出口经营管理体制,组建农、工、贸、技一体化的香蕉出口公司。根据生产和货源情况,先在东莞、中山市和新会、高州县成立香蕉出口专业公司,经营香蕉及其制品出口。归所在市、县农委领导和管理,当地经贸部门对其出口业务应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

二、香蕉出口公司是依托香蕉生产基地,联合果农,集生产、加工、出口和科研于一体的合作经济实体,享有法人资格。实行产、供、销一条龙和责、权、利三统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香蕉出口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出口收汇全额留用,省和市、县不统筹。留用外汇可以进入外汇调剂市场。公司可进口用于香蕉生产、加工、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仪器和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种苗、化肥、农药、保鲜药剂等生产资料。进口计划经省香蕉出口协会协调后列入省进口计划,由省外经领导小组办理审批手续。

四、公司出口的香蕉产品,收购、经营环节的税收享受退税办法;各公司进口自用的生产资料和技术设备,享受出口基地企业的优惠政策,关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列入当地农业银行的信贷计划。公司派人出国联系业务或引进技术,其费用在留成外汇中支出。

六、香蕉出口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兴办各种服务于香蕉生产、加工、出口、科研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开展综合经营。

七、成立广东省香蕉出口协会,由省农委派代表任会长,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农科院各派代表一名参加,各经营香蕉出口的公司经理为协会成员,负责协调、仲裁香蕉出口计划和价格,指导香蕉生产、加工、科研的发展,并受政府委托处理有关事宜。协会章程由协会成员讨论制定,共同遵守。

八、尚未成立香蕉出口公司的市、县,可以委托香蕉出口协会成员公司代理出口;具备成立公司条件时,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农委会同省经贸委审核后呈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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