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6期

1988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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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柑桔橙出口若干政策的通知

粤府[1988]80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目前,我省柑桔橙水果生产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为了迅速形成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能力的水果出口体系,特对柑桔橙出口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出口经营管理体制,下放出口成交权,在优质柑、桔、橙主产市、县,分别组建农、工、贸、技一体化的地方出口公司。

根据各地自然条件和生产情况,分别在东莞、潮州市和普宁、澄海、潮阳、饶平、新会、廉江、四会县成立柑桔橙出口公司;湛江农垦局红江农场、华侨农场管理局杨村柑桔场可自营柑桔橙出口业务,挂农场柑桔橙出口公司牌子。上述各公司分别经营柑桔橙及其果干、果脯等果制品出口(不包括罐头);根据国家规定,可兴办服务于柑桔橙的生产、加工和科研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开展综合经营、多种经营和补偿贸易。

红江农场、杨村柑桔场出口公司归属两场领导和管理。市、县柑桔橙出口公司,属所在市、县农委领导和管理,当地经贸部门对其出口业务应积极给予支持和指导。各出口公司具有独立经济法人地位,实行经理负责制。

二、各柑桔橙出口公司,要依托生产基地,联合果农,建成生产、加工、出口和科研于一体的合作经济实体,实行产、供、销一条龙和责、权、利三统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各柑桔橙出口公司,应承担原出口创汇任务,享受补亏待遇。出口创汇基数,由当地柑桔橙出口公司和食品出口公司商定划转。三年内超计划出口的收汇“倒二八”分成,八成留给公司,二成上缴国家,省和地方不统筹。公司留成外汇可进入外汇调剂市场。

公司可进口自用的机械设备、仪器、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种子种苗、化肥、农药、保鲜药剂等生产资料。进口计划经省水果出口协会协调后列入省进口计划,由省外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四、各公司出口的果品,收购、经营环节的税收享受退税办法,并享受出口基地企业优惠政策;经批准进口自用的生产资料、机械设备、仪器和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等物资,关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列入当地农业银行的信贷计划。公司派人出国联系业务和引进技术,其费用可在留成外汇中支出。

六、成立广东省柑桔橙出口协会,由省农委、经贸委、农业厅、农科院和专业进出口公司、柑桔橙出口公司派人组成,协会会长由省农委负责同志兼任。协会主要负责协调、仲裁柑桔橙出口计划和价格,指导生产、加工和科研的发展,并受省政府委托处理有关事宜。凡涉及出口配额的,由协会择优分配,出口许可证和放行证也由协会发放。协会章程由协会成员讨论制定,共同遵守。

七、尚未成立出口公司的市、县、场,可委托协会成员公司代理出口;具备成立公司条件时,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农委会省经贸委审核,呈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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