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柚果、芒果出口生产
若干政策的通知
粵府[1988]83号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为扶持和促进我省柚果、芒果的生产和出口,特作如下通知:
一、先在盛产柚果的梅县、连山县成立柚果出口公司,由所在县农委领导和管理,出口业务接受当地经贸部门指导。柚果出口公司经营柚果及其制品出口;芒果由省优稀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代办经营出口。
二、柚果出口公司,是依托柚果生产基地,联合果农,集生产、加工、出口和科研于一体的合作经济实体,享有法人资格。实行产、供、销一条龙和责、权、利三统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柚果出口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出口收汇全额留用,省和市、县不统筹。柚果、芒果出口留成外汇可进入外汇调剂市场,也可用于进口柚果、芒果生产、加工、科研所需的机械设备、仪器和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种子、化肥、农药、保鲜药剂等生产资料。进口计划经省柚果出口协会和芒果等优稀农产品开发协会协调后列入省进口计划,省外经领导小组办理审批手续。
四、公司出口的柚果产品,收购经营环节的税收可享受退税办法;各公司进口自用的生产资料和技术设备,享受出口基地企业的优惠政策,关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列入当地农业银行信贷计划。公司派人出国联系业务或引进技术,其费用在留成外汇中支出。
六、柚果出口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兴办各种服务于柚果生产、加工、出口、科研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开展综合经营。
七、成立广东省柚果出口协会和芒果等优稀农产品开发协会,负责协调、仲裁所管柚果和芒果出口计划和价格,指导本行业的生产、加工、科研工作,并受政府委托处理有关事宜。出口配额由协会择优分配,出口许可证和放行证由协会发放。协会由省农委派代表任会长,省经贸委、林业厅、农科院派人参加,各柚果出口公司经理为协会成员。协会章程由协会成员讨论制定,共同遵守。
八、尚未成立柚果出口公司的市、县,可以委托柚果出口协会成员公司代理出口;具备成立公司条件时,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农委会同省经贸委审核后,呈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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