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
和企、事业单位差旅费、会议费
开支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88]57号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四日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差旅费、会议费开支办法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今年六月一日开始执行,现转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直接向省财政厅反映。
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差旅费、会议费开支办法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随着物价改革政策的实施,差旅费、会议费开支现行规定,有些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因此,拟作如下调整:
一、按现行规定,国家机关科级(指县属科局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差,可以乘坐飞机。但目前不少单位对乘坐飞机的人掌握过宽,有些不具备乘坐飞机条件的也批准乘坐。为此,今后对不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要从严审批,符合条件乘坐飞机的要鼓励其改乘其他交通工具。
(一)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到有班机通航的地方公差,如不乘坐飞机,改乘火车(硬座卧)、普通汽车或轮船的,按照飞机的票价,减去该航线火车(含卧铺)、普通汽车或轮船票价后,其差额数(即节约数),省外航线提取30%、省内航线提取50%奖给个人,连同实际乘坐的汽车、火车、轮船票一起报销。乘坐火车的补助和出差伙食补助,仍按现行规定发给。
(二)符合乘坐飞机条件的人员,改乘空调长途汽车和处级以上干部改乘火车(软卧或坐),只要是票价比飞机票价低,可以报销,但不发给奖励费。
(三)工作人员调动时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不发给奖励费。
二、按现行差旅费规定,正副厅长、正副专员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出差,可住旅馆单间或两人住一间,其余人员出差,住旅馆普通房间床位。这一规定,在实际中难以掌握执行。拟改为:划分等级,区别住地,定额控制,凭据报销,节余奖励,超支不补。
(一)等级、住地和定额标准:
出差地点 |
职别与定额 |
||
厅(局)级 |
处级 |
县科(局)级以下 |
|
深圳、珠海市 |
30元 |
25元 |
20元 |
大中城市(省以外) |
25元 |
20元 |
15元 |
县城和县城以下地区 |
20元 |
15元 |
10元 |
(二)住宿费必须凭旅馆、招待所正式发票报销。对于投亲靠友未开支住宿费的,可按规定定额奖励50%。
(三)按照正式发票计算,住宿费不到规定定额的,按其节约的部分,以50%奖给个人。超过定额的部分,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始得报销。
三、会议费用,可提高伙食标准或按综合定额包给会议单位。
(一)提高伙食开支标准:将第一类会议(人代、党代、劳模、烈军属会议),由现行每人每天开支不超过三元四角至三元六角,提高到二十元;第二类会议(除第一类以外的会议),由现行每人每天开支不超过三元,提高到十五元。其他标准不变。
(二)按综合定额包给会议单位(包括伙食、住宿、公杂费),第一类会议四十五元,第二类会议三十三元。
上述两个标准,是省级在广州市区内召开会议的标准(广州市可参照执行)。各市、县对会议费开支标准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低于省标准的前提下,自行制定。深圳、珠海市可根据省标准上浮20%左右,自行制定。
要大力促成会议用餐方式的改革,把食围餐的习惯改为食卫生餐,每人一份,省时省事。小型会议亦可把伙食补助费定额补助到人,伙食自理,丰俭由人。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和按规定配备的会议工作人员,在不安排吃宿的原则下,可按伙食补助标准减半发给个人(应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安排会议工作人员)。
四、差旅费、会议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提高后,不准另搞其他“暗补”。各级内部接待的宾馆、招待所不得擅自提高住房和伙食的收费价格。如何合理制订调整收费价格,由各级物价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具体制定。
五、执行新的标准后,所增加的经费仍从原来的经费渠道筹措,财政不增拨经费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省财政厅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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