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6期

1988年06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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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广东海关分署关于实行货运车辆

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出口

手续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88]62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广东海关分署《关于实行货运车辆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关于实行货运车辆在企业所在地

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目前,每天经文锦渡口岸进出货运车辆达八千余辆,最高时超过一万辆,远远超过该口岸设计通过能力,车辆阻塞时有发生。为减轻文锦渡口岸的压力,有利于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凡承接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以及“三资”企业所属车辆运载本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具备加封条件的,在不超出省公安厅批准的行驶路线的前提下,一律在企业所在地海关(或分管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今后,各级经贸部门审批对外加工装配和“三资”企业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时,原则上要规定其到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如属特殊情况要在别的口岸进出口并办理进出口手续的,需经企业所在地海关核准。

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广东海关分署

一九八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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