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5期

1988年05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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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重要生产资料、交通运输价格和

计划外生产资料执行全国统一

最高限价问题的通知

粤府[1988]62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发布〈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和〈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8]3号),已以粤府[1988]1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并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25号文件精神,对重要生产资料、交通运输价格和计划外生产资料执行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列入国家计划管理的商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邮电资费,必须严格按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二、从省外购进或调出省外的计划外生产资料,凡在省外成交的,都必须遵守当地的价格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执行;属广东地产地销或省内成交、流通的计划外生产资料,如省有最高限价规定的,应按规定的最高限价执行,没有规定最高限价的,按《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规定》办理。确定最高限价的品种、办法,省政府授权省物价局制定下达,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三、深圳、珠海市和汕头经济特区企业生产或进口的重要生产资料,凡销往非特区的,都应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价格和作价办法;在本市和特区内销售的,价格由市和特区自行决定。但属于国家或省计划分配给深圳、珠海市和汕头经济特区的生产资料,应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销售价格或作价办法。同时,深圳、珠海市和汕头经济特区的电价、铁路客货运价、航空客货运价、海运客货运价、航运客货运价、公路汽车客货运价和邮电资费,也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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