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5期

1988年05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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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松香、桂皮、桂油出口管理的通知

粤府办[1988]35

一九八八年四月五日


松香、桂皮(碎)、桂油是国家出口计划列名商品,我省年出口量占全国首位。近年来,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出现对内抬价收购,对外多头经营、低价销售,出口换汇成本急剧上升的状况,影响国家出口收购计划的完成。为加强管理,保证完成国家外贸出口任务,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特作如下通知:

一、全省(含经济特区)的桂皮(碎)、松香、桂油出口,统一归口由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经营,出口许可证只发给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各地完成省下达的收购计划后,计划外部分需要出口的,也统一由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代理。其他单位一律不得自营或委托其他出口公司代理出口。松香必须保证完成出口、上调计划后方可放行出省。

二、实行最高收购限价,不得突破。松香仍按国家、省规定的统一价格执行。桂皮实行两种限价,产地收购价为每吨四千八百元(不含税);到外贸收购站的收购价为每吨六千元(含税)。桂油实行到广州外贸仓库价,每吨为六万元(不含税)。对哄抬价格,干扰市场管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工商、物价管理部门可采取罚款等措施,严肃处理。

三、为减少环节,降低出口成本,以上三种商品均由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直接收购和结算(松香仍按现行定点收购办法执行)。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无力直接收购的,可由产地供销社在收购或代购后,调给外贸收购站,按到站价格结算。

四、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应在包装物料、加工设备等方面,帮助山区发展生产,并开展与产地有关单位的横向经济联合。桂皮、桂油可与乡镇有关部门联营;松香可与生产企业联营。实行联营降低出口成本的,低于上级核定的出口换汇成本部分,实行二、八分成,20%归进出口公司,80%归供货(生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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