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重申严禁兴建高档楼堂馆所的通知
粤府[1988]32号
一九八八年三月九日
近几年来,我省各地都兴建了一批宾馆、大厦、游乐设施,这对改善投资环境和发展第三产业,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目前有些地方仍在计划楼堂馆所的建设,而且标准越来越高,如不严加限制,势必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国函[1988]25号文精神,对兴建楼堂馆所问题特重申如下:
一、从今年起暂停批准兴建大礼堂及游乐场所。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兴建高标准的楼堂馆所。
二、广州等大中城市的中外合资或合作兴建宾馆、酒店、写字楼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起步较慢、投资环境较差的个别地方,可建一些小型中低档的宾馆、酒店,但所需的建设资金等必须真正落实。
为了严格控制兴建宾馆、酒店,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起凡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或总投资五百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省计委审批。
三、各市人民政府对在建的楼堂馆所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决压缩可上可不上的项目。对已经批准而尚未动工的,要根据项目的建设条件、资金和效益进行复审;对违反计划管理规定的计划外项目,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并由当地计划和审计部门逐项审查后报省计委汇总统一处理。
四、新设置的市、县需要新建办公用房、招待所等设施,应本着节约、实用的原则,量力而行,并按照国家计委计标[1987]184号《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规定标准执行。省、市新成立单位所需办公用房,原则上由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在原有办公用房中统一调整解决。个别确需要新建办公用房的,应按国家规定的建房标准,由各级计委在权限范围内审批,纳入计划。
五、任何单位不准截留上交财政利润,或向企业摊派等不正当手段筹资兴建楼堂馆所。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自筹基建项目的审计,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建设银行、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自筹资金的监督检查。自筹资金来源要经审计部门审查并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行总行、国家审计署计财[1987]1427号文办理。用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建设的,要按项目投资征收30%的建筑税和按自筹投资额购买15%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六、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楼堂馆所,要追究项目负责人和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计划、财政、审计、银行、物资、统计、建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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