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4期

1988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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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

政策的通知

粤府[198820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日


一九八七年,我省在贯彻执行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平价化肥、柴油及发放预购定金“三挂钩”政策中,绝大部分地区都能按政策如期兑现,因此,较好地调动了农民种粮、售粮的积极性。但有些做法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国务院决定,一九八八年度粮食合同定购继续实行“三挂钩”政策。为进一步改革、完善具体办法,现作如下通知:

一、我省一九八八年度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仍按一九八七年的二十二亿零五百万公斤(已剔除海南一亿四千五百万公斤)不变,各地要按省下达的任务迅速落实到农户,保证完成。

二、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的化肥和柴油,仍按去年的标准不变。挂钩物资分配计划由省农委下达,包干使用,分别由农资公司和石油公司根据粮食收购季节妥善安排调拨,并按现行供应渠道,及时兑现实物给农户使用。为了不误农时,各地在同农民签订粮食定购合同时,应根据本地资源情况,预付一部分挂钩物资。各地因增加少量机动粮所需的化肥和柴油,由各地自行解决,保证兑现。

化肥、柴油供应票证的印制、发放和具体兑现办法,省仍不作统一规定,各市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保证把“三挂钩”政策落实好。采取变通办法的地方,制订的差价要合理,不得侵犯农民的利益。同时,要切实组织好实物供应,保证农民能够购买到相应的物资。

三、供应与粮食合同定购挂钩的化肥和柴油,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严禁变相提价,不准中间盘剥,以维护农民应得的利益。

四、预购定金,原则上按合同定购粮食价款(不含公粮)总数的20%发放,在农民交粮时扣还,预购定金的贷款、结算及具体办法,由省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及省财政厅、粮食局于三月底之前另行逐级下达到基层,各发放单位应及早发放到农民手里。

五、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各级人民政府要尽早把挂钩政策、挂钩标准和实施办法一起向农民宣布,并实行分级、分部门的责任制,认真抓好落实。对那些截留、克扣、私分、挪用挂钩物资、预购定金的单位和人员,要按《国务院关于坚决落实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的紧急通知》(粤府[198782号文件转发)的规定,严肃处理。各地、各部门要将粮食合同定购“三挂钩”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于三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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