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4期

1988年04月30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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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退休、退职工人生活

待遇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8]25

一九八八年三月五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发给退休工人生活补贴,并适当提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驻穗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退休工人,每人每月加发生活补助费十元。有条件的市、县可参照办理。

二、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退休、退职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分别在原规定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五至十元,即:退休费最低保证数从三十五元提高到四十元至四十五元;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退休费最低保证数从四十五元提高到五十元至五十五元;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从三十元提高到三十五元至四十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省属企业按当地规定执行。享受粤府办[1986]114号文件规定加发10~15%补助费或享受特殊贡献、计划生育加发5~10%待遇的,可在提高最低保护线的基础上加发。

三、上述增加的费用,已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可在统筹机构统筹金结余中解决,如统筹结余不足支付,可暂由原单位支付,待统筹测算期满再列入统筹项目。未参加统筹的单位,仍按原退休费用支付渠道支付。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退休、退职工人的生活待遇问题,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参考上述原则,结合集体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负担能力自行确定。

本通知从一九八八年一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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