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经委关于加强我省乡镇煤矿
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88]19号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二日
省经委《关于加强我省乡镇煤矿产业管理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我省乡镇煤矿行业管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省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发[1986]1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煤炭工业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实行行业管理,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工作由总公司属下的省小煤矿工业公司具体负责。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按实行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职责范围,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并加强检查监督,把对乡镇煤矿的行业管理切实抓好。
二、我省煤炭工业的发展,应坚持“国家、集体、个体一起上,大、中、小煤矿一齐搞”的方针,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放开与管好同步的原则,鼓励、支持乡镇集体办矿,允许个体采矿者采煤。对乡镇集体煤矿和个体采煤,实行有区别的资源政策,鼓励乡镇煤矿集体发展小型骨干矿井,保持煤炭生产后续力。国营煤矿应利用自身优势,采取措施,在规划、技术指导等方面支持邻近乡镇煤矿搞好生产、安全管理,促进小煤矿健康发展。
三、全省煤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由省煤炭工业总公司按国家、省有关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统一进行规划,分级管理。力求做到布局合理,定点范围明确,避免浪费国家资源。开办煤矿,应按矿业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凭证开采。
四、搞好小煤矿的技术改造,保持发展后劲,是巩固发展乡镇煤矿的重要一环。各重点产煤县煤炭工业部门应做好煤炭资源利用和技术进步的发展规划,建设一批小型骨干矿井,加强技术改造,重点发展乡镇集体煤矿。同时,应完善矿区内外公用设施,提高小煤矿的生产能力,保证持续稳定增产。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产煤市、县人民政府要把小煤矿的安全生产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监察机构,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重点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定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管理乡镇煤矿安全工作,加强对个体、合伙采矿的行政管理,维持矿山正常生产秩序。乡镇煤矿行政负责人作为煤矿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应加强企业管理工作,搞好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努力杜绝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六、要继续抓紧抓好乡鎮煤矿的整顿工作。各市、县煤炭主管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对无证开采和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标准的小煤矿进行登记、清理、整顿。凡布点合理,有一定资源,具备办矿条件,符合安全要求的,领取采矿许可证后,可继续开采。凡布点过密,影响安全,经济技术不合理的,要适当进行调整、合并。凡属滥采乱挖,冒险作业,有重大事故隐患,危及国营矿山正常安全生产的,应坚决予以封闭。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市、县和有关部门执行。
广东省经委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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