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2期

1988年02月29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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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颁发《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

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评议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1988]6

一九八八年一月六日


现将《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不含副职),在任期届满、提拔、调动、辞(免)职、离(退)休前,由企业主管部门提请审计机关对其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议。

第三条   实行分级审计评议制度:

省直属企业的厂长(经理),由省审计局审计评议;中、小型企业的厂长(经理),可授权企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或委托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但须报省审计局评议。

市、县(含市辖区、下同)所属企业的厂长(经理),分别由市、县审计局审计评议,也可授权企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但须报市、县审计局评议。

第四条   企业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财务收支及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企业盈亏和资产负债数字是否真实;

(三)企业经济效益是否达到任期目标或承包合同的规定;

(四)企业经营管理的国家资财有无严重损失浪费;

(五)其他需要审计评议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于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前三十日提请审计机关审计评议,并通知被审计评议厂长(经理)所在单位。

第六条   被审计评议厂长(经理)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以及审计评议所需要的凭证、帐册、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审计评议工作一般应在十五日内完成。

第八条   审计终了,应提出审计报告书,经被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签署意见后,由审计机关审定,并向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审计评议书。

第九条   接受审计评议的厂长(经理)及有关部门对审计评议书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评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条   审计评议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另按一般审计程序处理;因厂长(经理)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企业受到严重经济损失,或因其他严重问题需追究其党纪、政纪以至刑事责任的,应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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