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离休、退休、退职干部生活
待遇问题的通知
粤府办[1988]11号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提高离休干部的生活补助金,发给退休干部生活补贴,并适当提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额。现通知如下:
一、省属单位离休干部的生活补助金,由每人每月十五元增加到二十元;退休干部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十元。所需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省财政安排,企业单位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有条件的市、县可参照办理。
二、退休、退职干部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额分别在原规定的基础上提高十元,即退休费最低保证数额从三十五元提高到四十五元;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退休费最低保证数额从四十五元提高到五十五元;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额从三十元提高到四十元。
退休、退职干部凡领取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低于上述标准的,一律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因提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额而增加的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退职干部,属于省直单位管理供给的,由省财政安排解决;属于市、县管理供给的,由市、县财政安排解决;个别确有困难的地方,按调整工资时的办法,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企业单位一律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四、本通知从一九八八年一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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