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2期

1988年02月29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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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等四单位关于进一步

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粤府办[1988]10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省民政厅、卫生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力争在短时间内,把我省殡葬改革工作更加广泛扎实地开展起来。


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我省殡葬改革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不小成绩。全省已有五十一个市、县建立起五十二个火葬场、殡仪馆,积极推行了火葬。广州、佛山、江门、韶关、深圳、珠海等市的火葬率达到80%以上。但是,目前殡葬改革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有些地方封建迷信活动严重,丧事大操大办;在推行火葬的地方,普遍出现土葬率回升现象;不少地方毁林建坟,占用耕地造坟,出租、转让、买卖墓地、墓穴,非法生产、经营棺木与丧葬迷信用品;部分地方火葬场设备简陋,经营管理不善,服务项目不配套,殡葬行业职工工作、生活条件差,待遇低,也影响殡葬改革的开展。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有些市、县领导对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过问较少。有的甚至以“信仰自由”、“政策开放”、“不要再犯左的错误”为借口,对丧葬中的陋习和封建迷信活动放任自流。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破除封建陋习,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把这项改革列入议事日程。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殡葬改革规定的具体措施,并加强检查督促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宣传工具,深入广泛地向广大干部和群众宣传辩证唯物主义思想,破除丧葬中的陋习和封建迷信思想;宣传殡葬改革的意义和改革中涌现的新人新事,提高人们对殡葬改革的自觉性,形成文明办丧事的良好风气。

二、强化殡葬管理,积极推行火葬。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住目前某些地方封建迷信活动回潮的歪风。争取在一、二年内全省火化率恢复和超过历史上最高的水平。各地必须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采取行政措施,强化殡葬管理,保证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殡葬改革规定的落实。凡是经省人民政府确定划为火化区的市、县,必须实行火葬,不得搞土葬。在火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经营销售棺材,不得生产、经营丧葬迷信用品,不准地下仵工活动;不准出租、转让、买卖墓地、墓穴;所有单位的运输工具,不得为土葬服务。不论火化区或是土葬改革区都要严禁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的土地)或毁林造坟。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要把进行殡葬改革、推行火葬作为自己的职责,列入乡规民约并把它作为评比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的条件之一。要鼓励成立红白事理事会、老人协会等各种群众组织,发挥这些群众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作用,促进殡葬改革的深入发展。

三、加强殡葬事业单位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各级都要重视殡葬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把火葬场、殡仪馆的维修扩建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规划,并可采取民办公助、集资等办法兴办殡葬事业。凡是有条件的地方,要改造更新殡葬设备,逐步完善服务设施,改变殡葬设备简陋、操作技术落后状况,美化、净化环境,把殡葬单位建设成为文明先进的单位。各主管部门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殡葬职工,切实执行财政部、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和我省关于殡葬职工特殊工种津贴补助费的规定。殡葬事业单位所需的能源和木材等物资,有关部门必须保证供应。

四、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是殡葬改革的职能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殡葬改革指导和殡葬单位的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棺材店和经营迷信品店档要进行清理整顿;真做好经营土葬用品单位和个人的登记发照工作,严格控制棺木的生产销售,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院的管理,严禁在医院搞封建迷信活动及偷运遗体搞土葬。公安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对违反《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私财物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市、县,各部门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等部门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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