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县以上供销社行政经费
继续由财政拨款的通知
粤府办[1988]1号
一九八八年一月三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六年二月三日《关于县以上供销社行政经费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86]15号)中规定,县以上供销联社的行政经费,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七年按原渠道由本级财政拨款解决。鉴于目前全省供销社体制改革尚未完成,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实行企业管理还有困难。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县以上供销联社(包括省供销联社)的行政经费,仍按粤府办[1986]15号文件规定执行,继续由本级财政拨款至一九八九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