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第12期

1988年12月31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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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一些市、

县公开出卖城镇户口的通知

粤府办[1988]145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一些市、县公开出卖城镇户口的通知》要求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府直属各单位结合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一并贯彻执行。通知摘登如下:

一、公安部门负责掌握的一般“农转非”指标,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仍以非农业人口总数计算,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江门、佛山、湛江市按千分之二,肇庆、惠州、梅州、东莞、中山、茂名市和潮州市按千分之三,清远、汕尾、阳江、河源市和全省各县按千分之四控制。

二、招工、招生、民办教师、被征地农民和科技干部、劳改单位干部、派驻劳改劳教场所的检察干部、军队现役干部、煤矿井下工人的家属,以及侨汇购房“农转非"指标,各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十月底前将下年度控制指标方案报省政府审批。

三、各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农转非"的规定,在省政府批准的控制指标内审批,不准突破指标;今后凡突破指标的,要在下年度的指标中扣除。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农转非"指标的,必须报省政府批准。

四、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户口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归口由公安部门负责,其他部门一律不得行使户口审批权。公安部门要按政策办事,从严把关。凡有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出卖城镇户口或把大批的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地方,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纠正。各市对“农转非"应立即进行清理整顿,并将清理情况在年底前报省公安厅,由公安厅汇总报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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