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伤残退伍军人安置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1988]147号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伤残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意见》,意见摘登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伤残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应尽可能安排在经济状况较好,相对稳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接收单位应从全局出发,妥善予以安排,不得拒绝接收。对因接收安置伤残退伍军人而纳税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实行承包、租赁和劳动优化组合的单位,要根据伤残退伍军人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工种,并保证其经济收入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职工的平均水平。破产和濒临破产企业的伤残退伍军人,原则上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调整安排。调整安排有困难的,应主动商请劳动、民政部门帮助解决。对个别暂时确实无法重新安置而生活又有困难的伤残退伍军人,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定期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对自愿经营个体工商业的伤残退伍军人,有关部门应在场地、资金、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
四、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退伍军人因病就医,按省人民政府粤府[1987]64号文件规定,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医疗费实报实销。
手机阅读
下载、打印